民轉刑案件調研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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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所謂“民轉刑”案件是指因矛盾升級或處理不當,由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誘發或轉化而成的刑事案件。下面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關於民轉刑案件調研報告範文,歡迎閱讀!

民轉刑案件調研報告範文

一、“民轉刑”案件的現狀

從XX市兩級人民法院近三年審理的 “民轉刑”案件看,駐市“民轉刑”案件呈下降趨勢。據XX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統計數字顯示,20**年共審理“民轉刑”案件926起,佔全年刑事案件總數的31%,20**年共審理“民轉刑”案件539起,佔全年刑事案件總數的27%,20**年共審理 “民轉刑”案件421起,佔全年刑事案件總數的22%。

二、“民轉刑”案件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法治觀念淡薄

表現為部分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雖然近年來因普法教育深入,農民的法制觀念比以前大大增強,但普法教育的重點放在學校、機關、企業等,對農村、農民普及法律知識的工作相對滯後,且相當一部分農民在接受法制教育時是被動接受,對法律一知半解,不懂法律、無視法律、踐踏法律,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不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群眾對取保候審以及對積極賠付的犯罪嫌疑人判緩刑十分不理解,加上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或判緩刑後不僅不收斂自己的行為,反而洋洋自得,從而進一步激化了矛盾,引發“民轉刑”案件。

(二)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得不到滿足

社會轉型時期,利益格局的變化是群體性的事件頻發的內在原因。社會弱勢群體是一個歷史和社會學上的概念,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社會,其內涵和外延不同,一般說來,是因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在社會地位、權益維護、發展機遇、競爭能力、生活質量等方面處於不利和劣勢景況的人群。在我國已發生的突發群體性的事件中,超過 80%的突發群體性的事件牽扯到社會弱勢群體。因此,如果缺乏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正面教育引導,不能及時落實他們的生活保障措施,使區域性的或個人的利益受損,只得採取不當的方式來發洩自己的不滿。

(三)矛盾糾紛釋放途徑的缺失

1、糾紛沒有及時解決。引發“民轉刑”案件的糾紛多為小糾紛,容易被忽視,解決途徑的缺乏,社會管理難以為了一個人或一件事而興師動眾,致使矛盾越積越深,愈演愈烈,日漸複雜化。

2、糾紛解決方法不當。我國目前大量的糾紛解決資源主要用於解決刑事糾紛和較大的民事、經濟、行政糾紛,而影響較小的鄰里糾紛、感情糾紛、生活瑣事、日常摩擦等的民間糾紛沒有行之有效的解決途徑,大量的糾紛只能依靠自力救濟,這就導致當事人遇到糾紛往往大動干戈。

3、突發性預警機制不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欠完善。各單位、各部門對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還沒有真正重視起來,即使制定了應急預案,執行機制也不健全,不能第一時間到達事件發生地;同時資訊渠道不暢通,致使小矛盾激化釀成大事件。

三、民轉刑案件預防措施

(一)部門聯動,發揮基層優勢

刑事和解的作用有侷限性,且在民間糾紛已然激化成刑事案件之後才進行,只是一種被動的事後補救程式。民轉刑案件發生的原因多起源於村民間的糾紛、矛盾,基層組織在村民間發生矛盾糾紛時應及早進行調處,降低傷害案件的發生,保障社會穩定和發展。依託在鎮(街道)、工作片、村(居)建立起的三級群眾訴求受理服務網路和涉法訴求工作站,充分發揮村(居)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員身處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觸角延伸到農戶家中,做到矛盾糾紛即發現、即調處。

(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

要進一步加強農村的法治宣傳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等。充分利用電視、廣播電臺、演出等形式,結合典型案例,並輔之以法律規範,用生動形象的方式宣傳法律,使文化程度較低的公民感受、理解、掌握法律,宣傳形式可以多樣化、多方位進行,宣傳的內容要具有針對性和實用性。教育廣大群眾遵紀守法,提高農民的基本文化素質、道德修養水平;提高家庭成員的家庭責任意識,徹底摒棄不健康思想,自覺杜絕暴力傾向。消除日常生活中暴力犯罪形成的消極因素,營造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

(三)健全基層資訊反饋網路

及時發現一些帶傾向性的苗頭,將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防止轉化為刑事案件甚至大規模群體性的事件。暢通群眾資訊反饋渠道,依法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在處理突發事件中不要試圖封堵訊息,將輿論控制權讓位給流言,而要以坦誠的態度及時公開透明相關資訊。

(四)建立社會心理干預機制

當前利益群體之間的貧富差距加大,社會心理不平衡加劇,出現了一些意想不到的惡性事件。心理調適、心理輔導對城市居民非常需要,而農村的農民更加需要進行心理輔導。預防惡性事件的發生。心理不平衡因素是產生民轉刑案件的重要主觀因素,民事糾紛都會造成受害者的心理傷害,這種心理傷害就會產生一定的心理需求和緊張感,長期駐留心中,使受害者長期處於不滿和怨恨狀態之中,產生犯罪動機。心理干預對於民轉刑案件的預防必不可少,將心理衛生工作做到社群和基層,從源頭上預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