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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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個體工商戶登記,我國有哪些規定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式規定,歡迎大家閱讀!

2017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式規定

  個體工商戶登記業務流程

  一、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

(一)定義

經營者向工商機關申請辦理開業登記。

(二)提交資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影印件;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籤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影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係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3.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專案,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准檔案影印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覆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覆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准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5.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託代理人證明》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託的代理人簽字。

(三)業務流程

1.工商流程

(1)申請人提交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補正材料。

(2)受理的,發放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稽核不通過的,發放不予核准通知書。

(4)稽核通過後賦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5)賦碼後,打印核準通知書。

(6)向稅務機關傳輸開業資訊,並向質檢部門傳輸相關資訊。

(7)進行雙告知。

(8)列印營業執照並向申請人發照。

2.稅務流程

(1)首先,外部資訊交換系統獲取工商部門傳遞的“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登記資訊後,依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地址(以生產經營地址的行政區劃為標識)按戶自動清分至縣(區)稅務機關。在核心徵管系統中,縣(區)稅務機關確認分配有誤的,將其退回至市(地)稅務機關,由市(地)稅務機關進行人工分配;省稅務機關無法直接分配至縣(區)稅務機關的,將其分配至市(地)稅務機關,由市(地)稅務機關向縣(區)稅務機關進行人工分配。各省稅務機關可自行探索自動清分規則,以減少人工清分的工作量。

(2)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外部資訊交換系統獲取個體工商戶登記表單資訊及確認其他稅務管理資訊。

  二、個體工商戶變更(換照)登記

(一)定義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或申請換照,向工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換照)登記。

(二)提交資料

1.經營者申請變更登記或換照的,應當提交其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換照)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影印件。

3.經營者本人姓名、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姓名、住所變更後的身份證影印件。

4.個體工商戶變更組成形式的,由個人經營變更為家庭經營的,應當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影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係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5.申請變更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專案,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准檔案影印件。

6.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範圍內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提交新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託代理人證明》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託的代理人簽字。

(三)業務流程

1.工商流程

(1)申請人提交變更(換照)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補正材料。

(2)受理的,打印發放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稽核通過的,發放核准通知書;稽核不通過的,發放不予核准通知書。

(4)核准通過後,有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向稅務機關傳輸變更資訊;沒有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賦新碼,向稅務機關傳輸開業資訊,向質檢部門傳輸相關資訊。

(5)進行雙告知。

(6)列印營業執照並向申請人發照。

2.稅務流程

(1)在稅務機關已啟用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個體工商戶,登記資訊發生變更的,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外部資訊交換系統獲取工商部門變更工商登記有關表單資訊,並對變更資訊進行確認;在稅務機關未啟用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個體工商戶,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時,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外部資訊交換系統獲取工商部門推送的有關表單資訊,按開業登記處理,對資訊進行確認,若系統監控提示該戶已登記,則按變更登記處理,對資訊進行更新。

(2)經營地址發生變更涉及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的,應對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調整。

  三、個體工商戶登出登記

(一)定義

個體工商戶終止經營的,向工商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二)提交資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登出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影印件。

3.已取得載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營業執照且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的個體工商戶申請登出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4.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託代理人證明》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託的代理人簽字。

(三)業務流程

1.工商流程

(1)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登出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先需通過資訊系統查證該個體工商戶否是有主管稅務機關,有主管稅務機關的個體工商戶需提供稅務機關開具的《清稅證明》;無主管稅務機關的個體工商戶免予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清稅證明》。

稅務機關應當實時向工商部門傳輸個體工商戶的主管稅務機關資料。工商部門以稅務機關傳輸的主管稅務機關資料作為判斷個體工商戶是否辦理涉稅事項情形的依據,沒有主管稅務機關資料的,視為該個體工商戶無主管稅務機關。

(2)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發放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稽核通過的,打印發放核准通知書;稽核不通過的,打印發放不予核准通知書。

(4)進行雙告知。

(5)如果有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向稅務機關傳輸登出資訊;沒有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則無需傳輸登出資訊。

2.稅務流程

(1)個體工商戶辦理清稅申報時,應填寫《個體工商戶清稅申報表》。個體工商戶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稅申報,稅務機關受理後應將清稅申報資訊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稅務機關,國稅、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限時辦理。清稅完畢後一方稅務機關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資訊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地稅清稅結果向個體工商戶出具《清稅證明》,並將資訊共享到交換平臺。

對未在稅務機關啟用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個體工商戶,需要《清稅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外部資訊交換系統獲取工商部門推送的有關表單資訊,在核心徵管系統確認登記資訊,進行稅務管理,辦理清稅事宜。

(2)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清稅證明》後,核心徵管系統記錄該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已清稅。工商部門核准登出登記後,向稅務機關實時推送登出資訊,外部資訊交換系統將登出資訊實時返回核心徵管系統,核心徵管系統記錄該納稅人工商已登出。

(3)《清稅證明》開具超過30天,主管稅務機關仍未收到工商部門登出資訊的,應將該個體工商戶納入稅收風險管理。

(4)對其他個體工商戶申請登出的,稅務機關仍按原規定辦理登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