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市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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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1月1日起,距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自2015年起逐年繳費(按第一條第(四)項規定選擇一次性躉繳費人員除外)。達到領取年齡時應按照繳費滿15年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市財政對應本人所選繳費檔次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繳費補貼。未逐年繳費或中斷繳費,達到領取年齡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養老保險費的,其未繳費或中斷繳費的年度市財政不給予繳費補貼。

2015年天津市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二、2015年1月1日起,距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市財政對應本人所選繳費檔次給予繳費補貼。達到領取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養老保險費,其補足的年限市財政不給予繳費補貼。

三、參保人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村(居)民委員會應對參保人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10天。

四、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失蹤、下落不明的,自失蹤、下落不明之月起6個月內繼續發給待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停發放待遇。暫停發放期間領取待遇人員重新出現的,恢復並補發其應領取的待遇;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待遇防冒領機制,加強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與公安部門戶籍變更、民政部門殯葬登記和喪葬補貼發放,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死亡認定等資訊的定期比對,防止誤領、冒領養老金問題的發生。對於疑似喪失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相關資訊提供街鄉鎮勞服中心,由街鄉鎮勞服中心限期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及時反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六、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其家屬應於2個月內向行政村或社群勞動保障工作站進行申報,不得瞞報、漏報。對於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