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寧津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制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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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津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政策

天津寧津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制度政策

(一)基本原則。堅持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引導居民普遍參保;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目標任務。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全市統一設定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個檔次。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於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最低選擇。除100元檔次外,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一次繳清,多繳多得。個人年繳費額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

為規範保費徵繳工作,全縣統一保險費徵繳時間。其中,2014年度的保費徵繳,統一設定在2014年的1月1日—3月31日;2015年度以及以後年度的保費徵繳,統一設定在上一年度的第四季度。各鄉鎮應在此期間開展參保續保工作,集中收取居民養老保險費,完成參保繳費計劃。

(二)集體補助及其他資助。有條件的社群、村(居)集體應當對本社群、村(居)居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社群、村(居)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資助額之和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

(三)政府補貼。

1.基礎養老金。縣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由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按照相關比例和金額給予補助。

2.繳費補貼。縣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2014年前的'繳費,補貼標準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補繳除外);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檔案要求,2015年的繳費,繳費標準500元以上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繳費補貼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3.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補貼。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縣級政府為其代繳最低繳費標準的養老保險費。本人可在政府代繳基礎上,對應檔次進行補充繳費,但繳費總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並按規定享受相應繳費補貼。

四、建立個人賬戶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以及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中繳費補貼在個人賬戶中要單獨記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五、養老金待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從2014年5月1日起,將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75元。對於連續繳費超過15年以上的參保居民,每多繳一年,加發2元的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加發部分所需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除繳費補貼外,依法繼承;繳費補貼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領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相關人員在待遇領取人死亡後30日內辦理居民養老保險登出登記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00元,由縣財政承擔。

六、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週歲、按規定參保、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的老年人不用交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45週歲以上(不含45週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實際年齡到60週歲的剩餘年數,允許補繳,但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45週歲以下(含45週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重度殘疾人經本人申請可55週歲開始領取養老金。

七、保險關係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繳費期間跨地區轉移,可將養老保險關係及個人賬戶資金隨戶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並享受相應待遇;參保人員達到養老金待遇領取年齡的,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