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關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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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汕頭市關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下稱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本市職工醫保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含提前退休,下同),符合下列條件的,從退休的次月起,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職工醫保費,按照《汕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市政府令第94號)的規定,享受職工綜合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一)退休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職工綜合醫療保險待遇:

1.參加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含本統籌地區以外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份,下同);

2.在本市實際參加職工綜合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0年。

(二)退休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1.參加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

2.在本市參加職工醫保繳費年限達到10年,但實際參加職工綜合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

二、關於參保職工退休時,實際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繳費問題

(一)繳費方式。參保職工退休時,實際繳費未達到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繳費年限的,從退休的次月起,由用人單位選擇一次性預繳費或逐月繳費的方式為其退休人員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退休時,未達到規定年限的,由參保人繳費至規定年限。

用人單位終止經營清產核資的,應按本通知規定為未達到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以及按有關規定離崗退養人員一次性預繳費至規定年限。

(二)繳費標準。一次性預繳費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年遞增率5%為基數及《汕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等檔案規定的比例繳納。逐月繳費的,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在職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比例繳納。

三、關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人員的繳費問題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暫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仍按照在職職工的標準繼續繳納醫療保險費。

四、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一)退休人員按照《汕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規定享受綜合醫療保險待遇或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其中,享受綜合醫療保險待遇的,其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二)本通知實施前,已由政府資助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或已一次性預繳住院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繼續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三)本通知實施前,已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預繳綜合醫療保險費的人員,繼續享受綜合醫療保險待遇。

五、其它問題

(一)《汕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實施前,按《汕頭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汕頭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參加本市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以及南澳縣職工醫保基金市級統籌之前,參加南澳縣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均視同參加職工綜合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

(二)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