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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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我國醫療保險的組成(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之一,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遭受經濟損失而建立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承受的經濟風險。

2015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範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那麼,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有什麼規定呢?金投保險網小編介紹,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這裡所說的“累計繳費”,是指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累計達到國家規定年限,但不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繳費年限。目前各統籌地區都對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作了相關規定,一般為20~30年不等。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條所說的“國家規定年限”,既包括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也包括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有的地方規定,累計繳費不足國家規定年限的,個人可以按上一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繼續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有的地方規定,可以自願申請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此之外,這部分人群還可以通過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解決其基本醫療保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