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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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提高至500元/人/年

2015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提高

個人繳費標準提高至120元/人/年

財政補助提高至380元/人/年

日前,根據人社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檔案,將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提高至120元/人/年,財政補助提高到2015年的不低於380元/人/年。繳費標準執行統一標準,不區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根據規定,2015年我區城鎮居民醫保各級財政對參保居民的補助標準,中央財政補助268元/人/年,自治區財政補助70.6元/人/年,各市縣財政補助不低於41.4元/人/年。其中:自治區直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屬地城鎮居民醫保,按照所在地規定的學生參保財政補助標準112元/人/年,全部由自治區財政負擔。

城鎮居民應當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期間繳納下一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逾期繳費的',從足額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當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初次參保的人員,按當年個人繳費標準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從繳費當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社保局溫馨提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應按年及時繳費,中斷繳費1年以上續保的人員,從足額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之日計算,滿2個月後開始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