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標準及繳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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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年度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標準及繳費期限

  京社保發[2015]31號

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各類學校與托幼機構: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0]38號)、《關於調整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京民社救發[2014]219號)、《關於調整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的'通知》(京人社醫[2014]189號)的檔案規定,為做好2016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本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期限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 11月30日。

二、城鎮老年人個人繳費金額為每人每年360元;學生兒童個人繳費金額為每人每年160元;城鎮無業居民個人繳費金額為每人每年660元,其中殘疾的無業居民個人繳費金額為每人每年360元。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採取銀行代扣繳費方式的,應在參保期限的每月20日前按上述標準存入足夠金額(備註:使用個人結算賬戶為“醫扣”借記卡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應在保證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基礎上多存10元錢);採取現金繳費方式的,應按照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各類學校與托幼機構(簡稱:參保單位)規定的時間一次性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三、凡符合個人免繳費條件且繼續參保的各類人員(退養人員、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除外),持民政等有關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或確認的書面說明(原件與影印件)到參保單位辦理新年度財政補助資格驗審手續;對於無行為能力或行動能力的,則由民政部門或監護人代為辦理新年度財政補助資格驗審手續。參保單位對通過年審符合個人免繳費條件的,資格驗審通過後應在“街道或學校版醫保軟體”中予以標識。

四、各社保經辦機構和參保單位接此通知後,應認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執行,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2016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