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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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2017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補助標準的'通知

吉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補助標準

2017年1月12日,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民政廳按照國家醫改工作的總體安排和《財政部關於制定2017年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範圍和標準的通知》(財預〔2014〕406號)的工作部署,結合我省實際,下發了《關於調整2017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及補助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7〕1號)。通知就全省2017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補助標準調整明確如下:

一、繳費標準

各統籌地區成年人每人每年繳費標準統一提高到570元(其中個人繳費190元標準不變),大中國小生和兒童每人每年繳費標準統一提高到420元(其中個人繳費40元標準不變)。

二、補助標準

2017年政府補助標準按人均不低於380元執行。其中:中央財政補助216元,省財政承擔98.4元,市縣財政承擔65.6元(延邊地區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中央財政補助268元,省財政承擔67.2元,市縣財政承擔44.8元)。

民政部門通過醫療救助資金對城市困難居民參保予以補助,具體補助範圍和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政策來源:關於調整2017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補助標準的通知

聯絡電話: 和龍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 4229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