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2018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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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潮州2018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供大家參考借鑑,歡迎瀏覽!

潮州2018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潮州2018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關於2018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及提高部分門診特定病種待遇的通知

  (潮人社〔2017〕113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據上級關於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水平的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及適當提高部分門診特定病種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

  自2018年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為150元/年。

二、提高部分門診特定病種待遇

自2018年1月1日起適當提高部分門診特定病種待遇水平:

(一)提高門診特定病種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支付限額。將透析治療支付限額由原職工醫保80000元/年、居民醫保56000元/年,提高為:職工醫保100000元/年、居民醫保80000元/年。非透析治療支付限額由原職工醫保15000元/年、居民醫保10500元/年,提高為:職工醫保20000元/年、居民醫保16000元/年。

(二)將門診特定病種珠蛋白生成障礙和強直性脊柱炎由指定慢性病調整為指定特殊疾病,支付限額相應由原職工醫保5000元/年、居民醫保3500元/年,提高為:職工醫保10000元/年、居民醫保8000元/年。

(三)城鄉居民醫保門診特定病種醫療費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由原來相當於職工醫保的70%,提高為職工醫保的80%。

三、有關工作要求

(一)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引導工作。繳費待遇標準的調整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關乎社會穩定。要加強宣傳引導,使城鄉居民瞭解,國家同步提高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水平這一決策的目的`在於建立政府和個人合理分擔可持續的籌資機制。要以門診特定病種待遇提高、異地聯網結算、落實困難群體政策傾斜等為重點,做好醫保政策的宣傳,吸引更多群眾主動續保。

(二)繼續做好特殊困難群體的繳費資助工作。確保城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重度殘疾人、城鄉孤兒、農村五保戶、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由政府資助納入城鄉居民醫保,所需個人繳費資金按規定由城鄉基本醫療救助金和財政解決。

(三)優化經辦管理服務工作。進一步優化徵收經辦流程,方便市民參保繳費。繼續允許低保物件、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新生兒、戶籍遷移人員等中途參保,不受繳費期限制,努力做到應保盡保。

附件:調整後的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範圍及統籌基金支付限額

  潮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潮州市財政局

  2017年6月29日

附件

調整後的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範圍及統籌基金支付限額

一、指定慢性病

(一)範圍。

1.高血壓病(Ⅱ期及Ⅱ期以上);

2.糖尿病;

3.類風溼性關節炎;

4.系統性紅斑狼瘡;

5.再生障礙性貧血;

6.帕金森病;

7.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8.血友病;

9.癲癇;

10.白內障(手術);

11.泌尿繫結石(體外碎石);

12.冠心病;

13.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動期);

14.結核病(不含屬於公共衛生負擔的費用)。

(二)統籌基金支付限額。

1.參保人員患有一種指定慢性病:職工基本醫療保險5000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4000元;

2.參保人員同時患有多種指定慢性病:職工基本醫療保險8000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6400元。

二、指定特殊疾病

(一)範圍。

1.惡性腫瘤;

2.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反應治療);

4.血管炎;

5.多發性硬化(急性炎症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

6.造血幹細胞移植後(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療);

7.肝硬化(失代償期);

8.腦血管疾病後遺症(腦栓塞、腦出血和腦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後遺症,限肌力3級及3級以下);

9.重度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心境障礙、強迫症、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和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

10.艾滋病(不含屬於公共衛生負擔的費用);

11. 珠蛋白生成障礙(地中海貧血或海洋性貧血);

12. 強直性脊柱炎。

(二)統籌基金支付限額。

1.惡性腫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40000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32000元。

2.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1)非透析治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20000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16000元;(2)透析治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100000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80000元。

3.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反應治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70000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56000元。

4.血管炎、多發性硬化(急性炎症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造血幹細胞移植後(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50000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40000元。

5.肝硬化(失代償期)、腦血管疾病後遺症(腦栓塞、腦出血和腦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後遺症,限肌力3級及3級以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20000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16000元。

6.重度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心境障礙、強迫症、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和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艾滋病(不含屬於公共衛生負擔的費用)、珠蛋白生成障礙(地中海貧血或海洋性貧血)、強直性脊柱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10000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