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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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具體如何?有哪些亮點值得我們關注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湖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湖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6〕13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任務

從2017年1月1日起,統一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待遇標準、目錄管理、資訊平臺、基金管理等主要政策。

二、基本原則

堅持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堅持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原則;堅持醫療保險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的可持續發展原則。

三、主要內容

(一)統一參保管理

1.參保物件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物件為湖州市域內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以下統稱參保人員),包括:

(1)具有湖州市戶籍(含在本市領取浙江省居住證)的城鄉居民;

(2)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小校(含幼兒園)的在校學生;

(3)市域內普通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2.籌資標準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由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政府補助資金組成。個人繳費:成年人每人每年繳費350元;18歲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繳費250元;在湖高校的大學生每人每年繳費100元。政府補助:大學生每人每年59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年710元。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及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居民醫療費用增長等因素,適時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居民醫保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的意見,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二)統一待遇標準

1.醫療保險待遇

一個醫保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支付:

(1)住院醫療

在市域內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3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報銷85%;未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及藥品零差率的,起付標準為600元,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報銷75%;

在市域內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含縣區級三級公立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為600元,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報銷75%;

在市域內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縣區級三級公立醫療機構除外)住院起付標準為1000元,1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報銷60%;

在市域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為1500元,15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報銷55%;

在市域外非定點醫療機構(須為當地醫保定點單位)住院醫療費用自理30%後,按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標準執行。

同一醫保年度內,住院設一次起付標準;轉上級醫療機構就醫的,起付標準按轉入醫療機構級別對應標準執行。

醫保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出院日期為準累計計算)。

(2)門診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