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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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出臺,具體內容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南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南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國務院關於醫療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建立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推進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均衡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西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昌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贛辦字〔2014〕4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

(二)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三)堅持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四)遵循個人繳費、集體扶持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

(五)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六)重點保障城鄉居民住院醫療需求,兼顧門診費用適當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市、縣區(開發區、新區)(以下稱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工作。

發改、財政、衛計委、民政、教育、公安、食品藥品監督、殘聯等部門應當協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章 參保物件和條件

第五條 具有本市城鄉戶籍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應按本辦法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六條 外來經商和務工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可按本辦法參保。

第七條 本市轄區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應按本辦法參保。

第八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得重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及年限計算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章 基金籌集及參保繳費

第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構成:

(一)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政府的補助資金;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依法納入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採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政府補助相結合的方式。

2016年度,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個人繳費標準。財政補助金額執行中央、省、市的有關規定。市、縣(區)財政繼續執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全省平均水平成年人提高40元補助標準的政策。

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有單位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父母一方或監護人所在單位負擔。

鼓勵用人單位或村(居)集體對職工直系家屬或村民個人繳費給予部分或全額補貼。

第十二條 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及財政補助標準適時調整機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執行情況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城鄉居民,其個人自繳部分按原渠道補助。

1、最低生活保障物件;2、重度殘疾學生和兒童;3、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4、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5、已失業又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14類退役士兵;6、重點優撫物件;7、農村五保供養物件;8、城鎮“三無”物件;9、孤兒;10、家庭整體參保的70週歲以上(含70週歲)老年人;11、其它符合規定的人員。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

(一)城鄉居民首次辦理參保登記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參保條件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應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影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藍底或紅底)一張;

2、符合參保條件的外來經商、務工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提供原籍地醫療保險參保情況證明、身份證及其影印件、暫住證或用人單位及鄉鎮(街道)的證明、近期免冠一寸彩照(藍底或紅底)一張;

3、個人自繳部分符合相關救助政策的城鄉居民(第十三條規定的)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影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藍底或紅底)一張;

4、符合參保條件的大學生提供學籍、學生證、身份證及其影印件。

(二)城鄉居民參保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規定的相關材料到相應的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1、城鎮居民持所需要的材料到街道辦事處(社群居委會)設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網點辦理參保登記,經辦網點應及時將參保登記資訊錄入資訊系統;

2、農村居民由所在村委會統一組織參保。由村委會安排,統一上門收集參保資料、稽核、登記農村居民參保資訊後,彙總報鄉鎮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稽核合格後由鄉鎮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參保登記資訊錄入資訊系統;

3、外來經商、務工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持所需要的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由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參保登記資訊錄入資訊系統;

4、大學生參保由各高校以班級為單位統一登記,高校彙總後統一報南昌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南昌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後將參保登記資訊錄入資訊系統。

第十五條 通過稽核參保登記後,城鄉居民應該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繳費手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做好繳費宣傳及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

(一)城鎮居民憑社會保障卡或醫療保險個人編號到指定的聯網銀行繳納應由個人承擔的醫保費用;

(二)農村居民參保由村民小組負責以家庭為單位統一收繳個人應繳費用並開具收款收據;村委會彙總各村民小組收繳的居民個人應繳費用及參保居民名單後報鄉(鎮)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鄉(鎮)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系統稽核比對,錄入參保居民繳費資訊後生成繳費通知單;村委會憑繳費通知單到指定的銀行繳費後,銀行出具進賬單;村委會憑銀行進賬單到鄉鎮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三)城鄉居民參保人員也可持社會保障卡到就近的銀行繳費網點的ATM機上進行自助繳費;

(四)個人自繳部分符合相關救助政策的城鄉居民(第十三條中規定的,除“以家庭整體參保的70週歲以上(含70週歲)老年人”由醫保經辦機構自行認定外,其他型別人員適用本條款)經戶籍所在縣(區)的民政局確認身份後,並由縣(區)民政局統一認定享受當年醫保待遇的資格。之後,由各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彙總人員資訊,列出財政補助資金核撥清單,報同級財政局;同級財政局在收到資金核撥清單後,及時核撥相關補助資金到縣(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

(五)根據贛人社字〔2009〕301號檔案精神,南昌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大學生參保確認後列出大學生參保補助資金核撥清單,按學校隸屬關係分別報省財政廳、市財政局核撥大學生參保補助資金,並及時劃入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市、縣(區)教育局負責組織督促所屬高校、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技校)、特殊教育學校和托幼機構組織在冊學生的參保工作。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年度為每年1月1日零時至12月31日24時。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集中繳納下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費的時間。

外出務工、經商的城鄉居民個人參保繳費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至春節前後,但原則上不超過次年的3月底。自繳費之日起享受相關待遇。

新生兒出生之日起視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但需在出生後六個月之內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

大學生參保登記時間為當年9月1日至12月底,醫療保險年度為當年9月1日零時至第二年8月31日24時。大學生畢業之年醫療保險待遇年度延長至當年12月31日24時(期間已就業並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除外)。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參保應當在繳費期限內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當期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本辦法頒佈實行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城鄉居民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繳費參保,中斷繳費參保後續保時需補繳中斷期間個人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辦理中斷續保的時間仍為每年的最後一個季度。

繳費中斷期間不能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的城鄉居民按規定補繳費用後,自補繳費用的下一年度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按照財政補助分級承擔機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由市、縣(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單獨設立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除用於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劃作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大學生普通門診包乾費用)、大病保險資金及政策規定由醫保基金支付的各類民生工程費用外,剩餘部分作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用於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含門診特殊慢性病等)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

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和住院統籌基金分別列賬,單獨統計,但可調劑使用。

第四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建立城鄉居民(不含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制度,取消原城鎮居民門診家庭補助制度。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標準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用於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參保居民因疾病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門診特殊慢性病發生的費用不在普通門診統籌基金中支付。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實施辦法另行制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參保居民原門診家庭補助賬戶內的餘額不計利息,可繼續用於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實行即時結算,用完為止。

第二十四條 大學生普通門診暫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籌資額的15%的比例委託各高校實行普通門診包乾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

全市統一規範門診特殊慢性病種類、報銷比例及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具體如下:

1、糖尿病限4500元;2、腦溢血腦梗塞、腦血栓形成限3000元;3、慢性阻塞性肺氣腫限2500元;4、慢性肝炎限3000元;5、肺結核病限2000元;6、精神病限1000元;7、艾滋病限7000元;8、高血壓病限3000元;9、心臟病合併心功能不全限Ⅱ級以上限3000元;10、冠心病冠脈支架置入術後限3000元;11、老年痴呆症限4000元;12、腎病綜合症限2000元;13、重症肌無力限3000元;14、癲癇限3000元;15、肝硬化失代償期限4000元;16、血吸蟲病限4000元;17、帕金森氏綜合症;18、系統性紅斑狼瘡;19、再生障礙性貧血;20、惡性腫瘤;21、血友病;22、器官移植後抗排斥治療;23、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患多種門診特殊慢性病種的,最高限額以核定的所患病種限額累加計算,最高不超過7000元/年。

帕金森氏綜合症、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惡性腫瘤、血友病、器官移植後抗排斥治療、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按住院統籌基金(含大病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執行。

所有門診特殊慢性病種待遇納入住院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及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計算範圍。

門診特殊慢性病診療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屬於門診特殊慢性病範圍內的門診檢查、診療、用藥均不另設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參照住院支付比例執行,即一級(含一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支付9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支付8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支付60%。

門診特殊慢性病門診檢查、治療和用藥範圍,參照《南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門診檢查治療範圍》、《南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門診用藥範圍》執行。

門診特殊慢性病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