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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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出臺實施,具體細則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滄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滄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

(二)堅持籌資及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三)堅持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

(四)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五)堅持市級統籌、分級管理、責任共擔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城鄉居民醫保工作,負責全市城鄉居民醫保的政策制定、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級經辦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城鄉居民醫保業務經辦工作;縣(市、區)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等經辦業務。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計生、審計、民政、殘聯、教育、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居民醫保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醫保的組織實施工作,應將城鄉居民醫保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社群)做好宣傳發動和參保繳費工作,落實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服務所需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設施裝置及經費,建立城鄉居民醫保參保工作激勵約束和監督考核機制。

第六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組織、政策宣傳、資訊錄入、保費收繳、社會保障卡發放等工作。居委會(社群)負責本轄區內居民的參保登記及組織參保繳費工作。村委會負責對本村居民按村、組、戶進行登記造冊、統計工作,代收代繳居民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構成:

(一)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政府的補助資金;

(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助的資金;

(五)依法納入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或資助。

第九條 2017年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為150元,各級財政補助標準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城鄉居民中五保供養物件、低保物件、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及當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通過城鄉醫療救助等渠道予以資助。

第十一條 按照財政補助分級承擔機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第三章 參保範圍和物件

第十二條 參保範圍及物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

(二)由本市公安機關簽發《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三)本市轄區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在校學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第十三條 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城鎮職工醫保,有困難的可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第十四條 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醫保,不得重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章 參保登記和繳費

第十五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以家庭(戶)為單位,持戶口薄、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社群)辦理參保登記及繳費手續。非本市戶籍人員持《居住證》、身份證到居住地村(居)委會(社群)辦理參保登記及繳費手續。

滄州市區中國小生和托幼機構兒童可以學校或托幼機構為單位,由所在學校或托幼機構統一到所在區縣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及繳費手續。已經以家庭(戶)為單位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居民醫保的不再重複參保。

第十六條 同一戶口簿內符合參保條件的成員必須同時參保,不能選擇性參保。家庭成員中參加了職工醫保或外地居民醫保的,可以不隨戶籍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但必須提供參保繳費憑證或相關證明。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首次辦理參保登記時,需提供參保人員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戶口簿影印件應包括含戶主名字的首頁及參保人當頁)、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非本市戶籍人員《居住證》)原件及影印件、2寸近期彩色(白底)證件照片一張。

第十八條 大學生由所在高校統一到所在地的縣(市、區)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及繳費手續。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辦理參保登記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繳費手續。繳費方式如下:

(一)農村居民繳費。由村委會具體負責,以家庭(戶)為單位向村民收取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並統一建立參保登記花名冊。村委會將本村收繳的醫療保險費存入當地經辦機構指定的專用賬戶,並將參保登記花名冊和存款單據報送鄉鎮(街道)社保所。鄉鎮(街道)社保所應按照規定及時將參保人員資料錄入醫保資訊管理系統並上傳縣(市、區)經辦機構。

(二)城鎮居民繳費。城鎮居民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到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網點繳納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三)在校學生(含托幼機構兒童)繳費。由所在學校或托幼機構統一代收代繳學生、兒童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四)特殊人群繳費。五保供養物件、低保物件、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蔘加居民醫保個人不繳費,由政府給予全額補助。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於每年7月底前將稽核確認的享受政府全額補助的人員明細(紙質和電子版)提供給當地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統一錄入醫保資訊系統,參保補助資金從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對當地政府批准享受參保補助的其他人員,應按個人繳費標準全額繳費,再到戶籍所在地的相關職能部門申領財政補助。

第二十條 積極推進城鄉居民持社會保障卡到就近的銀行儲蓄網點繳費或由銀行代扣代繳、網上銀行繳費等便捷的繳費方式。

第二十一條 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年繳費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為下一年度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登記及繳費期。參保居民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參保登記並一次性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後,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未繳費的城鄉居民,不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第二十二條 參保登記及繳費期截止後,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可以在年度內中途參保。中途參保居民(不包括新生兒)需全額繳納包括政府補助在內的當年度居民醫療保險費,並自繳費到賬之日起滿90日後方可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未繳費期間和繳費後90日內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年度中途參保的城鄉居民(包括新生兒)應以家庭為單位,持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及繳費手續。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90日內辦理參保登記並繳納當年度居民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的,從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後辦理當年度參保繳費手續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新生兒在出生90日內跨年度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可按規定標準繳納兩個年度的居民醫療保險費,從出生之日起分別按兩個年度享受相應的居民醫保待遇。

第二十四條 大學生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實行按年繳費。未參加當年度本市城鄉居民醫保的新入學學生,在參保繳費期內以學校為單位辦理下一年度參保繳費的,當年9月 1日至12月31日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醫保待遇。

此前已經按學制和當年度個人繳費標準一次性預繳在校期間醫療保險費的參保大學生,學制內個人繳費標準不再調整。

第二十五條 參保居民在參保登記及繳費期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後,尚未進入醫保待遇享受期,因參加職工醫保、參軍、死亡、戶籍遷出等原因需要退保的,可在次年1月30日前憑相關證明材料到縣(市、區)經辦機構辦理退費手續;已經進入醫保待遇享受期的,不做退費處理。年度中途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後又申請退保的人員,不做退費處理。

第二十六條 已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的人員,在城鄉居民醫保年度內參加職工醫保的,須先辦理居民醫保終止手續,再按有關規定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並自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之日起不再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第二十七條 由城鎮職工醫保轉入城鄉居民醫保的,須先辦理職工醫保終止手續,並在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登記及繳費期內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繳費手續,從下一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第二十八條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普通門診醫療費用、一般診療費、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用、購買大病保險費用及政策規定應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五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普通門診醫療待遇

(一)參保居民(不包括大學生)普通門診費用按每人每年50元的標準從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提取分配給個人包乾使用,主要用於支付在定點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費用,年終不清零,可結轉使用,家庭成員可共用,但不能衝抵參保繳費。

(二)大學生普通門診費用,由經辦機構按每人每年50元標準撥付給高校包乾使用,超支不補,結餘下年度繼續使用。大學生門診包乾費用管理和使用辦法由高校自主制定,報參保地經辦機構備案。

(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藥品零差率銷售的定點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一般診療費(含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輸液費、藥事服務成本),醫保基金按10元/人次·療程(每療程3天)支付。一般診療費實行總量控制、限額支付,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

(一)病種範圍:高血壓(Ⅲ期高危及以上)、風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種慢性心功能衰竭、腦血管病後遺症(有嚴重功能障礙)、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腎炎、糖尿病(合併嚴重併發症)、再生障礙性貧血、類風溼性關節炎(有嚴重肢體功能障礙)、系統性紅斑狼瘡、癲癇、精神障礙、活動性結核病、帕金森氏病、血管支架術後抗凝治療、甲狀腺功能亢進、永久性甲狀腺功能減退。

(二)鑑定程式:參保患者填寫《滄州市城鄉居民醫保門診慢性病鑑定申請表》,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住院病歷(影印件)和近一年的門診病歷、檢查檢驗報告單、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向鄉鎮社保所或社群工作站申報,由鄉鎮社保所或社群工作站於每年11月份統一上報縣(市、區)經辦機構,經辦機構組織專家鑑定合格後,次年1月1日起享受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

(三)支付標準:參保患者在經辦機構指定的門診慢性病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病種支付範圍的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200元,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

第三十一條 門診重症醫療待遇

(一)病種範圍:惡性腫瘤治療、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尿毒症透析治療、血友病治療。

(二)認定程式:參保患者填寫《滄州市城鄉居民醫保門診重症認定申請表》,提供具備相應資質的二級以上(含二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住院病歷(影印件)和近一年的門診病歷、檢查檢驗報告單、診斷證明書(須載明治療建議)等資料,可隨時向參保地經辦機構申報。經辦機構對申報病種診斷和治療明確、依據充分的及時予以稽核認定,並從認定之日起享受門診重症醫療待遇。門診重症醫療待遇有效期限為5年,到期後仍需繼續治療的應重新認定。

(三)支付標準:參保患者可在經辦機構指定的門診重症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選擇1家作為本人門診重症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患者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重症醫療費用,一個年度內只負擔一次起付標準(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首次住院起付標準),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按照住院標準執行。

參保患者在住院治療期間不能同時享受門診重症醫療待遇。

第三十二條 住院醫療待遇:

(一)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醫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其餘由個人承擔。

(二)住院起付標準:參保居民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首次住院起付標準: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100元,一級醫療機構300元,二級醫療機構500元,三級醫療機構1800元;市內各級中醫(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起付標準比同級綜合醫院住院起付標準降低100元。核准轉外地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3000元。

年度內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後住院起付標準在首次住院起付標準基礎上降低50%。參保居民在本市內和市外的住院次數及起付標準分別統計、分別計算。

參保居民每辦理一次入、出院手續作為一次住院。急診搶救與住院不間斷的,視為一次住院。住院醫療費未超過起付標準的,不視為一次住院。

(三)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支付比例:本市定點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90%,一級醫療機構85%,二級醫療機構75%,三級醫療機構65%。核准轉外地醫療機構50%。

參保居民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使用醫保目錄內的中成藥(注射劑除外)、中藥飲片、中藥製劑和中醫藥適宜技術發生的住院費用,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同級醫療機構原支付比例的基礎上提高15%,提高後總支付比例不超過100%。

第三十三條 非本市戶籍已參保大學生因病休學、寒暑假及法定假日回戶籍地以及外地實習期間,或本市戶籍已參保大學生外地實習期間患病在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按本市同等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支付標準支付;在戶籍地或實習地之外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按轉外就醫支付標準支付。

第三十四條 參保居民因急診搶救就近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按本市同等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支付標準支付;在外出務工、旅遊、探親等期間因急診搶救在外地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按轉外就醫支付標準支付。

第三十五條 尿毒症參保患者門診透析治療費用醫保基金實行限額支付。尿毒症血液透析費用(包括透析管道及透析器各1套、穿刺針2只、透析液1人份、透析護理包1個、生理鹽水、普通肝素以及消毒耗材和血液透析操作、血透監測等)每次不超過400元,血液濾過每次不超過800元。參保患者的血液透析次數原則上每月不超過13次,其中血液濾過每月不超過2次。腹膜透析液限價42元/袋(含碘伏帽1個),每日不超過8000ml。超過限額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尿毒症參保患者門診透析治療不設起付標準,取消個人先自付比例,限額以內的透析治療費用醫保基金支付80%。

第三十六條 丙型肝炎參保患者在門診抗病毒治療費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丙型肝炎參保患者確診後,應持相關病歷資料到參保地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丙型肝炎門診抗病毒治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醫保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規定標準執行,每月最高支付限額為3500元,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具體管理辦法按照《滄州市人社局關於將慢性丙型肝炎門診抗病毒治療費用納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通知》(滄人社字【2013】127號)執行。

第三十七條 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和胃腸道間質瘤參保患者使用專利進口靶向治療藥物“格列衛”和“達希納”的,醫保基金每年支付3個月用量的藥品費用(另外9個月的藥物由患者向中華慈善總會申請免費領取),支付比例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分別為51240元和80000元。使用國產仿製藥品“諾利寧”的,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70%,按月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843元,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22116元。

第三十八條 苯丙酮尿症患兒(0-6歲)由新生兒疾病篩查診斷治療機構確診後,其家長持戶口本和診斷證明書到參保地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購買不含苯丙氨酸成分的米、面、奶粉、蛋白粉等特殊食品(國產)及血苯丙氨酸監測和體檢費用,不設起付標準,醫保基金支付7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額14000元,累計最高支付限額75000元。

第三十九條 符合“白內障患者復明工程”救治條件的參保居民,在白內障復明工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白內障超聲乳化加人工晶體植入術的,醫保基金按每例5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四十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住院分娩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按定額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自然分娩的600元,剖宮產的1000元。已享受男職工配偶生育保險生育補助金的,醫保基金不再補助。

因異位妊娠、病理性妊娠、產後併發症等產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按照住院規定標準支付。

第四十一條 最高支付限額: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第四十二條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按照全省統一的基本醫保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等規定執行。

(一)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費用,個人先自付10%,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