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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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已經出臺,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具體細則吧!

邵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施細則

  邵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規範執行,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6〕14號)、《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湘政發〔2016〕29號)和《邵陽市整合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市政發〔2016〕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鄉居民醫保嚴格遵守國家、省、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制定的基本原則和管理規定。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參加城鄉居民醫保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管理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城鄉居民醫保工作的主管部門,按分級管理的原則行使城鄉居民醫保管理職能,承擔所轄區域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職能。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醫保的發展規劃、實施辦法和相關政策的制定、基金執行管理指導和監督、隊伍建設和培訓、協議醫療機構服務行為規範和監管等工作。

第五條 市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承擔轄區內同級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的協議管理、政策執行及培訓、異地就醫即時結報和基金結算等工作。縣級城鄉居民醫保管理服務中心承擔本轄區城鄉居民醫保的業務管理、指導和經辦服務。

第六條 市、縣市區編制、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公安、衛生計生、民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鄉居民醫保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醫保組織參保和籌資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組織轄區內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登記、繳費續保、政策宣傳等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建立城鄉居民醫保村級(社群)協管員制度。

第三章 參保與籌資

第八條 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具體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在校大中專學生,以及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城鄉居民參保實行年繳費制度, 原則上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一年度的參保繳費期。城鄉居民應在規定的參保繳費期內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城鄉居民以家庭、在校大中專學生以學校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整體在戶籍(學校)所在地社群(村)繳費。

第十一條 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在校大中專學生除外)另須提供《居住證》和原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出具的未參保證明,到常居住地的居(村)委會辦理繳費手續。

第十二條 對特困供養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僅指夫妻男方60歲、女方49歲以上低收入特殊困難的失獨家庭成員)、孤兒等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通過醫療救助等渠道全額資助;對其他納入低保物件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通過醫療救助等渠道按照不低於當年個人繳費基數的30%予以資助;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非低保物件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通過財政扶貧專項資金補助的渠道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按規定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在本省範圍內不得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保,避免跨統籌地區重複參保,避免待遇重複享受。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醫保各級財政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一定的比例予以補助。縣級財政補助應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安排,於6月底以前足額撥付到位。籌資工作經費由當地財政按規定落實到位。

第四章 基金管理與使用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嚴格執行專戶管理,各縣市區應將原新農合基金財政專戶和原城鎮居民醫保基金財政專戶歸併,整合建立城鄉居民醫保財政專戶。城鄉居民醫保財政專戶由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經辦機構可在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出戶和收入戶,一個統籌地區至多開設一個支出戶和一個收入戶。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使用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銀行計息按相關政策享受優惠利率,利息收入納入基金專戶管理。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醫保原則上按照全省統一政策、基金市級統籌、縣市區經辦的模式管理。在基金未實行市級統籌前,仍按縣級統籌管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6〕14號)規定,建立市級基金風險調劑金制度。風險調劑金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行市級統籌,以年度為週期,按當年籌資標準的5%左右提取大病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原則上按基本醫療住院統籌基金佔75%、門診統籌基金佔15%、大病保險基金、風險調劑金及其他佔10%比例分配控制使用。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基金執行風險預警機制,合理控制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當年結餘率和累計結餘率,有效防範基金風險,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門診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應當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期直接結算。在未實現跨省異地就醫聯網結算前,參保人在異地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直接到參保地經辦機構報銷。

第五章 基本政策與待遇

第二十二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待遇享受時間按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城鄉居民在參保繳費期內辦理好參保手續的,從次年1月1日起享受醫保待遇。新生兒及因戶籍變動等客觀因素導致未能在參保繳費期參保的,醫保待遇享受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城鄉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執行以下支付標準:

(一)起付線:

1.住院起付線以年度為週期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2.本省內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嚴格執行省定標準,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省外醫療機構住院原則上執行本省內同級定點醫院起付線標準,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實際確定。

3.縣級及縣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原則上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服務中心不低於200元/次,縣級醫院不低於500元/次。

(二)報銷比例:

1.縣級及縣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原則上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服務中心報銷比例不低於80%,縣級醫院報銷比例不低於70%。

2.本省內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基本醫療政策範圍內費用報銷比例按省定標準執行,市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的標準執行,省外醫院住院政策範圍內基本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全市統一為50%。

第二十四條 城鄉居民醫保對兒童先心病、白血病等24種疾病救治暫統一按省衛生計生委、民政廳、財政廳《關於規範部分新農合重大疾病按病種付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湘衛合管發〔2015〕2號)規定執行,實行單病種定額包乾結算付費,規範臨床路徑管理,按照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與民政醫療救助資金、參保居民部分自付的方式結算定額包乾費用。今後政策發生調整的,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