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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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朝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精神。

朝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

城鎮居民新參保手續的辦理

1、戶口本原件及戶口本首頁和本人也影印件。

2、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3、一寸彩色照片一張(18歲以上)。

4、二級以上傷殘,攜帶傷殘證原件及影印件。

5、低保戶需攜帶低保證原件及影印件。

城鎮居民繳費標準

1、成年居民:普通人群個人繳費190元。

2、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學生:普通人群個人繳費50元。

3、低保和重殘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及市級以上勞模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財政資助,個人不繳費。

4、新生兒出生三個月以內辦理參保手續的,可免繳本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

城鎮居民待遇享受期政策

1、新參保人員自繳費之日起執行1個月的待遇等待期;

2、續保人員應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繳納下一年醫療保險費,自下一年1月1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斷保一年以上再繳費的,視為重新參保,執行一個月的.待遇等待期,原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城鎮居民參保人員住院報銷待遇

統籌基金報銷待遇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依據三級、二級、一級醫院等級,統籌基金報銷比例分別為65%、70%、75%,70週歲以上老年人在提高10%。

參保人員經批准到市外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統籌基金報銷比例為55%,70週歲以上老年人銷比例為65%。

大病補充報銷待遇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先由城鎮居民醫保基金統籌報銷,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萬元;參保居民醫保基金統籌支付後,個人自付超過大病起付線以上的合規醫療費用轉入商業保險分段按比例給予補償,上不封頂。0-2萬元(含2萬元),補償50%;2-7萬元(含7萬元),補償70%;7萬元以上補償80%。(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城鎮居民門診統籌待遇標準

1、門診統籌首次起付標準為40元;自然年度內,第二次及以上每次欺負標準為20元。自然年度門診統籌起付標準累計最高額為200元。

2、自然年度內,門診統籌基金最高可支付醫療費的發生額為1000元/人,每次門診統籌基金最高可支付醫療費發生額為200元/人。

3、低於門診統籌起付標準和超過最高可支付醫療費發生額的醫療費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可支付醫療費發生額以下的醫療費,門診統籌基金支付50%,其餘部分由個人負擔。

注意事項:戶口在雙塔區的到朝陽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參保手續(勞動大廈五樓一號視窗,電話:2638919),戶口在其他縣(市)區的,到對應的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朝陽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