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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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昆明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範圍

2011年10月,住建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臺辦法,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救急。

2014年10月,三部門發文,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專案,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2015年1月,三部門發文明確,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

昆明公積金提取範圍:

(一)職工本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離休、退休的;

(四)工作調動、辭職、解聘的(住房公積金需作轉移的,按第八條辦理);

(五)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應徵入伍的;

(八)職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於本市上一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並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