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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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0日,上海市出臺公積金提取新規。規定中對於公積金的提取辦法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上海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新政策,歡迎大家閱讀!

2017上海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新政策

購房提取申請時間為什麼延長到五年?

考慮到過去本市實施了購房提取限於自產證發證之日起半年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職工急於在政策限期內儘快提取住房公積金,甚至不惜通過中介偽造購房檔案和國家證明方式。這次下發的《通知》將購房提取申請時間由原來規定的半年內放寬到五年內,提取金額規定維持不變。這既有利於緩解職工提取的急迫心理,又有利於穩定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更好地發揮制度的互助共濟作用。

購房提取要件中的資金來源憑證是指什麼?

從稽核購房真實性的角度出發,本《通知》增加了購房資金來源憑證作為一項購房提取證明材料。根據購房資金來源的多樣化,該類憑證包括:

(1)職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銀行蓋章的轉賬憑證或流水交易記錄(貸款的,提供銀行蓋章的轉賬憑證或流水交易記錄);

(2)職工通過銀行取現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銀行蓋章的提現憑證或流水交易記錄;

職工無法提供以上(1)、(2)項資金來源的,應提供合理可信的情況說明。

購房提取時為什麼要填寫承諾書?

為強化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的誠信行為,進一步向職工揭示以虛假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風險,本《通知》明確職工辦理購房、租賃等提取業務時應簽署提取承諾書。承諾書內容由職工基本資訊、風險揭示條款和個人承諾等部分組成。在近期市公積金中心對騙提、套取職工的約談過程中,絕大部分職工表達了悔意並主動要求退回提取款額。通過簽署承諾書的方式提前向職工揭示騙提、套取風險和失信成本,可以有效遏制違規提取行為發生。

外省市購房提取範圍是如何確定的?

職工在本市工作並繳存住房公積金,如購買外省市住房用於自住的,該房屋所在地應為職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戶籍所在地。可按照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購買外省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血親,房屋所在地非職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戶籍地,市公積金中心能夠通過資訊共享、信函等方式從外省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獲取職工房屋交易真實性的,可按照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考慮到在本市內購房行為真實性可通過聯網方式核查,本市購房提取政策維持不變。

調查核實方式和時間是如何制定的?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符合規定條件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提取行為的真實性有疑義的,應進行調查核實,並不受三個工作日之限。這主要是鑑於規範調查核實流程、提高調查核實回函率、留存書面調查核實結果的需要,市公積金中心已制定統一向有關部門發函的調查核實方式。

同時,由於市公積金中心與本市、外省市有關部門間收發函件的時間差異、有關部門協助調查核實所需的合理工作時間等因素,所以制定了“向本市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情況的,調查核實時間一般為五個工作日,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向外省市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情況的,調查核實時間一般為十個工作日,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情況未收到回函的,如何認定調查核實結果?

購買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或外省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血親,房屋所在地為職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戶籍地的,在規定的調查核實時間內未收到有關部門回函的,市公積金中心將准予職工辦理提取手續,但保留對違法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追究權利。

購買外省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血親,房屋所在地非職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戶籍地的,市公積金中心不能獲取房屋交易真實性,或經核查房屋交易不屬實的,職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違規提取行為,市公積金中心將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違規提取資金,取消職工三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市公積金中心將相關資訊納入個人徵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並依法向社會公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什麼規定同一套住房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考慮到正常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不會頻繁交易其所購住房,因此作出同一套住房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的規定,對廣大遵從法規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正常合理提取並無影響。如該住房確因職工自住需要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發生交易的,職工可憑證明自住需要的補充材料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同一套住房在一個自然年度確因職工自住需要再次發生交易的,職工申請購房提取時需提供的自住證明材料有哪些?

申請人本人或配偶戶口遷入所購房屋地址的相關證明或正常自住需求一般會發生的費用證明,如申請人本人或配偶名下累計三個月以上繳納該房屋水、電、煤中任一項公共事業費的憑證。

職工離開上海後為何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銷戶提取?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離滬並不屬於政策規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的情形,因此不能辦理銷戶提取。

職工離開上海後在外省市重新就業的,住房公積金可以接續嗎?

職工勞動關係遷出本市的,且已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可以辦理賬戶轉移接續手續,以便職工在當地持續性享有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購房貸款等政策和服務。

職工離開上海後尚未重新就業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如何處理?

住房公積金提取體現住房公積金支援職工住房消費的本質特性。因此,職工離開上海後尚未重新就業的,其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為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辦理封存手續,賬戶資金按規定利率享有利息。待重新就業後,按賬戶轉移接續辦理。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後,如發生自住住房消費可以提取賬戶內的儲存餘額嗎?

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職工符合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向市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通知》何時開始施行?

《通知》於2017年2月10日施行,市公積金中心將嚴格貫徹落實《通知》。對《通知》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內容,申請人提供的不動產權證的頒發日或原房地產權證的登記日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按原市公積金中心印發的《服務指南》政策口徑執行;2017年2月10日之後(含2月10日)的,按通知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