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個人年終獎催生節後“跳槽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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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忙碌了一整年的小夥伴,2014年年終獎你拿到了嗎?年終獎什麼時候發?這些問題都牽引著每位職場人的心。年終獎會不會成為影響員工跳槽的因素呢?

2014年個人年終獎催生節後“跳槽季”

市二中院昨天公佈一項有關“跳槽”的調研:春節後將迎來“跳槽季”,其中,七成跳槽員工是35歲以下的“80後”和“90後”。法院統計,去年春節後發生的跳槽勞動糾紛,佔全年勞動爭議的9%。年終獎是催生春節後集中跳槽的一個重要原因。

法官具體解釋說,“拿不到年終獎,員工一肚子怨氣,覺得單位不行,要走人;另外還有些員工早就規劃換一份工作,就等著在春節前後拿到原單位發的年終獎後辭職。”

法官介紹,前一種情況,多是員工提起訴訟,除了要求單位支付年終獎、過節費或相應福利外,還要求給付未休年假補償、加班費等。因為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勞動者要求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未休年假工資的案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故九成以上勞動者能獲支援;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費的案件,依法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因勞動者舉證能力較差、且存在一定的過度維權情況,獲支援的比例較低。

第二種情況下,很多員工離職前缺乏與用人單位的有效溝通,而且,在未談妥離職事宜的情況下擅自曠工,置尚未完成的工作於不顧,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考勤管理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所以用人單位多是原告,要求員工賠償。據統計,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反服務期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的案件,約有七成會得到支援。

據此,法官向用人單位和員工分別提出建議。

用人單位應增強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權以約定服務期的方式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此外,單位要提高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的意識,如勞動者存在加班及未休年假的情形,用人單位應依據法定標準及時、足額給予補償,避免員工出現職業倦怠。

員工在入職時就應審慎考慮,認真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充分協商,將工作崗位、地點、勞動保護、工資福利待遇、績效考核標準、年終獎金髮放等各項權利義務予以明確,並在勞動合同中固定下來,避免日後產生糾紛。員工離職時也應善始善終,周全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合理時間調配人員、安排工作,儘量減少給用人單位正常工作造成影響。員工離職後還應遵守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保守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在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前提下應聘新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