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漢關於產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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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2015武漢關於產假的規定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均享受一定時間的產假和生育津貼。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男職工配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10日的護理假津貼。

產假天數

1、基本產假:98天

2、難產產假:98+30=128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產假:15~30天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產假:42天

5、自願生育獨生子女產假:98+35=133天

6、晚育產假:98+15=113天

7、生育多胞胎產假:98+嬰兒數*15

產假辦理

辦理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和獨生子女證

辦理地點:所在公司人事部門

溫馨提示:

1、申請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證

2、《獨生子女證》應在子女出生後3個月辦理

3、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4、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並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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