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最低工資新規定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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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菏澤最低工資最新規定

菏澤最低工資新規定 2015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企業不能簡單地將其作為企業的分配制度,更不能將最低工資標準分成若干部分,以其中的一部分來計算加班費。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良好的企業,工資發放的標準都應高於最低工資標準。因此,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種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菏澤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15〕39號),現將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公佈如下:

一、調整後的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300元/月、13元/小時。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在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三、學徒、熟練、見習等新進人員及停產企業的留守人員適用月最低工資標準規定。

四、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菏政字〔2014〕11號檔案同時廢止。

五、各縣區、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將最低工資標準在主要媒體上及時公佈,讓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公眾廣為了解。要進一步強化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違反規定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菏澤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6日

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公佈後,用人單位應貫徹落實哪些工作?

1.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釋出後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2.用人單位工資未符合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要求的,應及時作出調整計劃,確保支付2015年5月份及以後的工資時符合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要求。

3.用人單位在調整工資標準和工資結構時,應堅持合法、合理的原則,向勞動者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加強溝通協商,避免影響勞資關係的和諧穩定。

4.用人單位應該根據勞動力市場用工需求情況,在切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面向勞動力市場,參照本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做好薪酬結構調整,使工資向勞動力市場迴歸,以提高自身用工的市場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