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工資中的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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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規避最低工資制度,最常用的做法是採用“計件工資”制。這些用人單位大都向勞動者灌輸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按勞分配思想。並實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的工資制度。但由於用人單位制定的工作標準過高,一般工作熟練、出滿勤的正常勞動者也很難達到,導致大部分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就按照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當月的勞動定額計發工資。由此勞動者就會生出這樣的疑問,難道衽計件工資制就不適用最低工資了嗎?

計件工資中的最低工資

1、 什麼是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是指按照合格產品的數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位來計算的工資,它不直接用勞動時間計量勞動報酬,而是用一定時間內的勞動成果計算勞動報酬的。通俗地說就是幹多少活給多少錢,不幹就不給。

2、 沒完成計件定額也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司法實踐中,在如何理解“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問題上存在諸多版本。但總之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定額應當讓崗位上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生產任務。

若單位以高定額來規避最低工資應屬違法行為。同時,單位“完不成定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應屬無效

這裡面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如果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定額是科學合理的,但是仍然會有一部分勞動者沒有完成勞動定額,這種情況還要不要給其最低工資呢?這裡面用人單位只需掌握一點,即“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勞動”。比如,用人單位規定每月勞動定額500件,大多數勞動者都能完成生產任務,但是其中一個勞動者每月只完成50件,可以判定其在法定或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沒有履行正常的勞動,屬於典型的“磨洋工”員工。因此,這類人就不能以《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