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水產養殖支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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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是農業產業的另外一重大載體,現代農業發展離不開現代養殖業。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水產養殖支援政策,歡迎大家參考!

2017水產養殖支援政策

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1、企業從事下列專案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專案;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專案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3、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且經營專案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林特產稅)、牧業稅徵稅範圍的,其取得的上述“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4〕13號)

(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市場內的經營者和其經營的農產品,如稅務機關無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的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一律按照“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國稅發〔2004〕13號)

(三)對於在徵用土地過程中,徵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7]87號)

4、其他地方稅優惠政策

(一)直接用於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二)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國稅發[1999]44號)

(三)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四)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6]第186號)

(五)免徵車船稅: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六)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七)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八)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財稅[2008]81號)

(九)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