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勞動合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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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佛山勞動合同條例,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佛山勞動合同條例

佛山勞動合同條例

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為貫徹實施《佛山市禪城區建築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區勞動保障、建設、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和銀行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下稱企業)執行《佛山市禪城區建築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條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責:

(一)通過各種形式,加大對企業和農民工關於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宣傳力度;

(二)依法對企業執行辦理招用工備案手續、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工傷保險等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三)受理農民工的勞動保障舉報投訴,依法處置企業因工資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企業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五)督促建設單位和企業建立工資保證金專用帳戶,並對工資保證金專用帳戶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六)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監控制度

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以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應及時依法作出裁決。

各鎮、街道勞動保障管理所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企業(建築工地)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特別是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

第三條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一)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企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的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

(二)對建設單位(業主)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結清工程款或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依法對其新開工專案施工許可或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三)對企業將工程專案發包或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或不具備用工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

(四)將建設單位(業主)拖欠工程款導致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告知有關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將其列為信用不良單位,依法減少授信額度或者不予授信;

(五)對未在工程專案承包合同中承諾設立保證金專用帳戶和儲存保證金的,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對企業在工程專案開工一個月內,尚未按規定設立保證金專用帳戶和足額儲存資金的,採取停工措施,直至其設立保證金專用帳戶和足額儲存資金為止。

第四條 區公安部門職責:

(一)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置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

(二)維護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現場的治安秩序,對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上升到社會治安問題時,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對事件的挑頭人或重點人物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加大聯合打擊惡意逃薪的力度,依法處理採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資,使農民工難以追償其工資而影響公共秩序安全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包工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負責處理因企業或分包企業或“包工頭”借追償工資為名,追討工程或材料款為實,以支付農民工工資為藉口,煽動農民工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不能正常進行,勞動保障、建設、工程專案所在地的鎮(街道)、信訪等部門協助處理。

第五條 區地方稅務部門職責:

(一)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實施監督;

(二)聯合打擊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企業或個人,加大對建設單位(業主)和企業或分包企業的納稅情況的稽查力度,依法查處單位和個人(包工頭)偷逃稅收的違法行為,並追究有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在職責範圍內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實施監督;

(二)會同勞動保障、建設等部門對企業或包工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聯合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企業或分包企業;

(三)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四)企業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 銀行責任:

(一)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控管理,依法對其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企業出現工資支付不正常情況時應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二)佛山市企業拖欠工資資訊已經納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各金融機構應對企業拖欠工資資訊高度關注。對惡意拖欠工資和因工資糾紛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企業,或因工程專案流動資金不足,可能引發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的企業,由貸款銀行將其列為信用不良單位,依法減少授信額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三)協助建設單位(業主)和企業開設工資保證金專用帳戶和儲存保證金,加強對保證金專用帳戶資金的監督管理,稽核保證金專用帳戶內的資金是否全部到位,確保保證金專款專用。出現部分或全部用於支付工人工資情況時,稽核企業是否在限期內補足資金。

第八條 建設單位(業主)責任:

(一)對企業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和開設保證金專用帳戶負有督促責任;

(二)負有按工程總造價3%的比例一次性儲存保證金的責任;

(三)負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劃撥工程款並督促檢查企業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四)發現企業存在工資支付違法行為,責成改正,並及時向工程專案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企業應當自錄用農民工之日起30日內到工程專案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機構)辦理錄用備案手續。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依照《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錄用人員每人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標準對企業實行罰款。

企業應當在錄用農民工之日起30日內到工程專案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機構)辦理用工手續,為被錄用的農民工申領就業證。逾期不辦理用工手續的,依照《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並按照企業的招用人數,處以每人每月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不足一個月的按照一個月計算。情節嚴重的,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企業應當在工程專案開工之日起30日內,到工程專案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填報使用農民工情況和工資支付電子資訊化監控管理資料(表格樣式見附件1、附件2)。

第十條 企業禁止使用童工。違反規定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標準對企業實行罰款,並責令企業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名童工每月10000元的標準對企業實行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在招用農民工之日起30日內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逾期不簽訂的,依照《廣東省違反招用工人規定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補籤並按每人30至50元的標準對企業實行罰款。

第十二條 企業施工班組負責人(含包工頭)每月把本班組經農民工核對和確認後的工資核算單(樣式見附件3)報送企業。

企業按工資核算單編制《工資支付表》(樣式見附件4),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由此而造成農民工損失的,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農民工有權向企業查詢有關工資支付內容。

第十三條 企業支付工資時,應向農民工本人提供工資清單。沒有提供的,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企業與農民工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應結清並一次性支付農民工工資。使用從事清理建築垃圾、建築裝置以及裝卸建築材料農民工的,必須在清理或裝卸完畢當日結清全部工資。違反規定的,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工資應當每月支付一次,不得拖欠或者剋扣。拖欠或者剋扣的,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業主)或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施工進度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業主)或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拒不墊付的,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在規定的限期內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而造成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委派的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到現場協助處理事件,超過24小時未到現場的,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業主)、施工總承包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也應及時到場協助處理事件。

第十八條 對採取逃避或者捲款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資,致使農民工難以追償其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予以治安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兩個或以上企業聯合共同承包的建築工程,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企業因違反規定將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負承擔清償工資的連帶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在規定的限期內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工程款後,必須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 非因農民工原因造成企業停工未超過30日的,企業應當按照與農民工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未約定的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30日的,企業應當按照與農民工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未約定的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農民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十二條 企業每月應詳細填寫《佛山市禪城區建築業企業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月報表》(樣式見附件5),同時附上《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影印件並加蓋企業公章,在當月支付工資後的5個工作日內報工程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機構)備案。逾期不報的,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將《建築業企業工資支付情況表》、用工登記備案材料、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建築工人名單妥善保管好,以備有關部門查詢或調閱。

第二十四條 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確保企業在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並符合保證金提取條件時,能足額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業主)和企業應當在招投標檔案內容中,對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作出承諾。標書中未作出承諾的,不能參加招投標活動。

中標後,企業與建設單位(業主)或總承包企業簽訂工程專案承包合同中,應對設立保證金專用帳戶和儲存保證金作出如下承諾,並報工程專案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設立保證金專用帳戶;

(二)建設單位(業主)按本實施細則要求,按時足額將資金存入保證金專用帳戶;

(三)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並符合保證金提取條件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開戶銀行同意建設單位(業主)和企業聯籤,提取相應的金額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四)保證金帳戶資金部分或全部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時, 企業在30日內補足資金。

第二十六條 工程專案開工一個月內,由企業在工程專案所在地的建設銀行開設工資保證金專用帳戶,建設單位(業主)按工程總造價3%的比例一次性把全部資金存入該帳戶(不包含在撥付的.首期工程款內)。

發生增加工程量的,在企業確定增加工程量後的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業主)按增加工程量造價的3%劃撥相應資金存入保證金專用帳戶。未按時補足的,責令限期整改。

賬戶內的實有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建設單位(業主)存入企業工資保證金專用帳戶的資金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予以抵扣。

第二十七條 保證金帳戶資金部分或全部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時, 企業必須在30日內補足資金。違反規定的,採取暫停施工措施,在補足資金後才能批准重新施工。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儲存資金後的3個工作日內,企業應把儲存資金的有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用工備案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 保證金實行每個工程專案一個專用帳戶制度。

第三十條 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信譽好的企業,連續3年以上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的,經審查同意,可酌情減低保證金儲存比例。

第三十一條 保證金的提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企業資金週轉困難非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兩個月以上、涉及人數30人以上,不及時解決可能引發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的;

(二)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已經引發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未能儘快籌集資金支付的;

(三)因工程專案已部分或全部停工,造成農民工工資被拖欠,企業未能儘快籌集資金支付的;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提取支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第三十二條 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後,負有對被拖欠工資的人數、具體人員名單和金額的舉證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並審查是否符合提取保證金髮放農民工工資的條件。

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提取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企業保證金專用帳戶開戶銀行聯合發出《提取保證金支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意見函》,通知建設單位(業主)和企業到開戶銀行聯籤提取資金,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三十三條 保證金資金不足以支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全部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三十四條 工程專案竣工驗收合格並結算所有農民工工資後,企業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保證金退款書面申請。

第三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企業保證金退款申請後,應在工程專案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張貼該工程專案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告示30天。

第三十六條 公示期內未接到與該工程專案有關的拖欠工資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企業出具《保證金專用帳戶退款、核銷通知書》。企業憑通知書到開戶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開戶銀行接到《保證金專用帳戶退款、核銷通知書》後,將專用帳戶內全部本金和利息返還企業,核銷專用帳戶。企業把辦理情況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建設、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和銀行,建立企業遵守國家勞動保障、建築、治安、稅務、工商、金融等法律法規的誠信檔案。

第三十九條 建立定期向社會公佈企業守法誠信情況制度;對重大違法單位及其違法行為,隨時發現隨時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公佈方式:通過新聞媒體、勞動力市場、建設工程交易市場、勞動保障、建設、公安、稅務、工商、金融等公共網站等方式公佈。

第四十一條 社會公佈的內容包括:企業全稱、地址、登記註冊型別、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違法事實情況以及工程專案的名稱和地點等。

違法事實包括:拖欠農民工工資、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30人以上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非法使用童工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公佈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對公佈期滿仍未糾正違法行為或拒絕履行勞動保障行政處理(罰)決定的,繼續予以公佈,直至其糾正為止。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後不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除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向社會公佈外,還應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並不予通過當年度勞動保障年審。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和造成惡劣影響的,一年內不得參加新工程專案的投標。

非禪城區工商註冊登記的建築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的,暫停進入本區從事建築工程活動,在全省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報,通報批評。

第四十五條 企業為套取保證金專用帳戶資金或追索工程款,故意製造拖欠農民工工資假象,欺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依法從重處罰,一年內不得參加新工程專案的投標,並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全市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禪城區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