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才智咖 人氣:2.55W

 

勞動合同法

核心內容: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原則是什麼?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主要負責人變更、投資人變更不影響合同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原勞動繼續有效,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履行。接下來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名稱,是代表用人單位的符號,即註冊登記時所登記的名稱,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的執行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在註冊登記時必須標明。主要負責人,是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負責的自然人。變更,是指用人單位的上述事項改變。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時,用人單位實體並未發生改變,不影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因此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九條也曾對相關問題做過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需因此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與先前的有關法律法規相比,《勞動合同法》明確了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的原則,即產權的變化不影響勞動關係。投資人是指用人單位在註冊時記載的有關股東或者出資人。當前,一些國有企業投資主體發生變化,企業性質由公有制企業轉變為非公有制企業,在變革過程中,對勞動關係採取了分類處理的原則,這種做法一方面促進了改革,但是也產生了一些問題,給一些勞動者的生活造成較大影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穩定。

同時,隨著當前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逐步呈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特徵,一些民營資本和外資也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資本市場等渠道投資國有企業,這些企業的股東和投資人都有可能不斷變化。投資人變更導致企業的所有制形式發生變化,但勞動者工作的場所、生產資料都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如果因為企業的投資主體發生變化就要影響原勞動合同的履行是不合適的。目前,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企業間重組、兼併、收購等改制事件時有發生,企業改制不僅僅是資本重組,還牽涉到員工的勞動關係、工資保險等諸多切身利益。因此,改制過程是企業勞動關係最不穩定的時期,也是勞資糾紛集中爆發的時期。基於這些原因,《勞動合同法》做了以上的規定,自該法施行以後,企業將不能以投資人發生改變為理由拒不履行已簽訂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合併為一個用人單位,包括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吸收合併,是指一個用人單位吸收其他用人單位合併。新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合併為新設的.用人單位。分立,是指用人單位分為兩個以上的獨立用人單位。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合併或者分立前的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承繼,是指合併或者分立以後的新的用人單位承接原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繼續履行。發生合併的,原勞動合同由合併後的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履行。發生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由分立後的用人單位按照分立協議的約定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履行。

當前一些企業正在進行重組或者改制,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原則可以有效地保護原企業勞動者的權益不受侵害。例如,某單位進行改制,一些工作時間較長的員工與原單位簽訂的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轉制期間單位提出要與部分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如果願意,可以要求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用人單位不可以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