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的義務和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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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的義務和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因此,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合同一旦生效,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生效合同產生一個義務群,這個義務群主要包括四種合同義務:

1、主合同義務

主合同義務又稱為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所固有、必備並能決定當事人之間合同關係型別的基本義務。例如《合同法》第135條所規定的“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屬於出賣人所負擔的主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59條所規定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屬於買受人所負擔的主合同義務。通過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主合同義務,即可判斷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買賣合同關係而不是借用關係或租賃關係。主合同義務是典型的約定義務,是生效合同關係裡當事人所負擔的最重要的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主合同義務,往往會導致對方當事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違反主合同義務而不具備免責事由的,須承擔違約責任。

2、從合同義務

從合同義務又稱為從給付義務,是指主合同義務之外,債權人可以獨立訴請履行,以完全滿足給付上利益的義務。《合同法》第136條所規定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義務,即為出賣人所應負擔的從合同義務。從合同義務主要輔助主合同義務來實現交易目的,既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特別約定,也可以根據交易習慣產生。違反從合同義務,須承擔違約責任。

3、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是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如《合同法》第60條所規定的“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即為附隨義務。《合同法》第266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技術資料”,承攬人所負的這種保密義務,屬於附隨義務。就附隨義務的具體內容而言,學者公認的有以下幾種:

(1)注意義務,即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應盡到善良管理人或如同管理自己事務的注意;

(2)告知義務,又可分為:使用方法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業務上的告知義務;忠實報告義務;給付不能告知義務、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時,有關債權、債務的重要情事的告知義務;繼續合同中影響合同履行情況的告知義務;保險合同中的危險告知義務;

(3)照顧義務,又可分為對債權人的照顧義務和對標的物的照顧義務;

(4)說明義務;

(5)保密義務。附隨義務屬法定義務,違反附隨義務,須承擔違約責任。但附隨義務不具備執行力,不能通過執行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其存在是以損害的發生為前提,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形式是損害賠償責任。

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共同之處在於他們相對於主給付義務來說,都具有輔助作用,有利於當事人給付利益的實現,兩者以可否以訴獨立請求履行為區分標準。從給付義務相對的債權人享有債權的請求力與執行力,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可以通過執行程式強制其履行,而附隨義務不能成為債權請求權行使的物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4、不真正義務

不真正義務又稱為間接義務,是指債權人對自己利益的維護照顧義務。不真正義務的主要特徵在於相對人通常不得請求履行,而其違反亦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僅使負擔此義務者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不利益而已。不真正義務屬法定義務,《民法通則》第114條及《合同法》第119條所規定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之義務,以及《合同法》第158條所規定的買受人檢驗合同標的物的義務,即為比較典型的不真正義務。違反不真正義務,由義務人自行承擔不利之法律後果,無須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因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1)違約責任僅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違約當事人因其違反合同義務應向合同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對合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由債務人而非第三人向合同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另外,《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當事人不對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因違約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應當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如建築工程施工人交付的工程不符合質量約定,對發包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由施工人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另外,《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