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勞動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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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勞動合同範本

第一條 為規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公司職工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範圍:公司所有職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職工的勞動合同一旦變更,不再適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其中職工崗位說明書,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等制約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資源部和各基層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 人力資源部職責:

一,經總經理授權,負責公司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的管理;

二,負責經辦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對外業務;

三,對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提出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意見,並準備好相關資料上報人力資源部.

二,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對本單位職工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並記錄職工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主要是其個人工資,休假,保險福利,加班及獎懲等有關資料.

三,落實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責任制.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司各級工會指導,幫助職工和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並對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訂立勞動合同時,公司應向職工說明本公司情況,崗位用人要求和崗位職業危害.為訂立勞動合同,職工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諮詢或向公司工會尋求幫助.

第十條 公司應當與職工自確定錄用關係後十五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並在簽訂勞動合同後三十日內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的需要,根據本人的情況和意願,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公司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五年三種.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試用期為三個月,見習期實行半年.

第十三條 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一,下列人員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1,非管理崗位一般職工; 2,自願要求籤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管理人員;3,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二,下列人員簽訂三年期限勞動合同:1,非管理崗位技術或操作骨幹; 2,管理崗位一般職工;3,可與公司簽訂五年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職工本人自願要求籤訂三年勞動合同的;4,新招聘的大專,中專,技校畢業生;5,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三,下列人員簽訂五年期限勞動合同:1,任部門副科長(主任)以上職務或具有高階,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2,公司出資培訓取得各種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3,公司出資脫產學習一年(含)以上的職工;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畢業生;5,獲公司級以上(含公司)先進工作者,優秀黨員,優秀幹部,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的職工;6,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五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四,下列人員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職工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和公司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轉業軍人經組織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職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含十年),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4,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 凡職工不願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則不予錄用.

第十五條 凡公司出資培訓,出國進修人員按規定公司與其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於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規定應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條 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按平等競爭,擇優錄用原則,繼續實行崗位聘用.

第十七條 對未被聘用上崗的職工可經培訓轉崗,或作待崗,停薪留職,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職工改名,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為避免出現無效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勞動部門予以鑑證.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變更和解除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職工辦妥續訂手續.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二,職工退休或者退職;

三,職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出現其他法定的終止條件.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