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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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對公司的正常執行,優化管理有作用。下文是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文,歡迎閱讀。

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一)

1.為確立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公司實施勞動合同制管理,臨時聘用員工簽訂《臨時聘用協議》;

2.公司勞動合同及《臨時聘用協議》以國家《勞動法》和地方相關法規條例為依據,雙方如有另行約定的款項,以雙方約定的各項規定為準,本手冊及《臨時聘用協議》未提及事項均遵照上述各項法規執行。

3.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原則上為固定期限,一般為一年,崗位等級為部門經理以上副總經理以下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 年。特殊人才特殊崗位可採用非固定期限。

4.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變更和解除

(1)公司與員工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續籤勞動合同的,應在原合同期滿前30 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2)公司與員工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 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 日通知員工本人:

員工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協議的;

公司經營困難發生經濟性裁員的。

(5)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並支付違約金;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保留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6)違約金計算:離職前12 個月平均月收入×未履行合同年限,工作未滿12 個月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

  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二)

1 目的

為了明確公司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維護雙方的共同利益,同時致力於建設一支精幹、高效的員工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上級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範圍為公司除高階管理人員之外的正式員工。

3 原則

公司和全體員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不違反國家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原則下建立勞動關係。公司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和員工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 實施細則

4.1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前,應書面宣告無原單位或已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員工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充分理解勞動合同條款。

4.2 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限由公司和員工協商自行確定,但下列情況需要報上級公司人事管理與考核委員會核准後執行。

4.2.1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五年的;

4.2.2 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4.3 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4.3.1 勞動合同期限;

4.3.2 工作內容;

4.3.3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3.4 勞動報酬;

4.3.5 勞動紀律;

4.3.6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4.3.7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4.3.8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和公司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4.4 公司聘用的員工實行3-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招聘的初次就業員工試用期一般為6個月,再次就業的員工專業對口的實行3個月試用期,不對口的.實行4-6個月試用期。特殊人才經總經理批准可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試用期內的工資待遇標準按公司規定執行。

4.5 公司與員工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4.6 在勞動合同期內,員工按國家規定至退休年齡退休或因公及非因公死亡,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4.7 公司與員工因履行勞動合同情況發生變化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並辦理變更手續。

4.8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4.9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9.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9.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4.9.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及其他對公司聲譽或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9.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10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在30天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4.10.1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4.10.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10.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10.4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其他情形。

4.11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4.11.1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11.2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4.11.3 女員工在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11.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12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4.13.1 在試用期內的;

4.13.2 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13.3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14 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

4.14.1 公司依據本制度第4.10項以及由公司提出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4.14.2 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公司和員工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內容,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均應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4.15 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到人民法院起訴。

4.16 本制度未盡事宜,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