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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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的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下面是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

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公司合同訂立中的各級許可權,規範公司合同訂立行為,加強對合同使用的監督,防範和減小因合同的簽訂給公司帶來的風險,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控股子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包括合同、協議、合約、契約、意向書、修改合同備忘錄、補充協議等。

第三條 公司合同按金額分為金額合同和無金額合同,按資金往來方向分為收入類合同和支出類合同。公司支出類合同又分為資本性支出合同和經營性支出合同。

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 合同簽訂人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必須對公司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

第六條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

1.應對合同標的的生產商、價格及變化趨勢、質量、供貨期和市場分佈等進行綜合分析論證,掌握市場情況,合理選擇合同對方。

2.應當對擬簽約物件的民事主體資格、註冊資本、資金運營、技術和質量指標保證能力、市場信譽、產品質量等進行資格審查。

3.對於重大合同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公司應當指定法律、技術、財會、審計等專業人員參加談判,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家參與,對於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予以記錄。

4.對於合同對方,公司應確定其是否具有對合同的履約能力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並查證對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資格。

5.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許可權。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七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字。

第八條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國家或行業有示範合同文字的,公司可以優先選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條款應當進行認真審查,並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進行修改。

2.合同編制內容至少應該包括合同編號、日期、合同內容、合同範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期限、支付數額、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和不可抗力條款等。

3.合同內容和合同範圍條款應明確,避免範圍界定不明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4.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條款要特別註明,避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5.協議期限、支付數額和支付方式條款要詳細具體的說明,以確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6.違約責任條款要全面,不可抗力條款儘量列舉其具體範圍、證明條件和通知期限。

7.在磋商過程中, 電子郵件、傳真或口頭等方式協商的合同, 最後應以簽訂正式合同確認書為準。

8.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節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九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一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1.各部門經辦人員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查批准。部門負責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由經辦人員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2. 各部門經辦人員將修改後的合同初稿及“申報表”,一併遞交給法律事務部進行稽核。

3. 法律事務部對各部門遞交的業務合同文字進行稽核,並在“申報表”上出具書面意見。

4. 各部門經辦人員根據法律事務部出具的書面意見,修改合同文字,並遞交給部門負責人進行稽核。

5. 各部門經辦人員將重新修改後的合同文字遞交給法律事務部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稽核後,各部門負責人根據稽核意見編制正式的合同文字。

6. 各部門經辦人員將編制的正式合同文字遞交給法律事務部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審批通過後,各部門負責人可以使用正式合同文字。

第四節 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三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十四條 各部門負責人及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

第五節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五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十六條 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十七條 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辦理有關手續。

1.經上報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2.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3.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 第十九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六節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二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第二十三條 法律事務部處理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合同糾紛。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事務部彙報。

第二十七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事務部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 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條 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許可權是:

1.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法律事務部。

2.各副總經理按職責許可權,審批負責業務範圍內的所有合同。

3.公司金額合同中,合同金額在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下的,屬於一般合同;合同金額在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含一百萬元)的屬於重大合同;公司無金額合同中,視合同的重要程度,分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合同金額在人民幣100 萬以上的重大合同以及無金額合同中的重大合同,經合同稽核部門稽核通過後,由公司分管領導進行最終審批;合同金額在人民幣300 萬以上的重大合同,公司分管領導稽核後,由公司總經理進行最終審批。

第三十一條 法律事務部是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公司合同實行全面、統一管理。具體職責:

1.建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貫徹落實公司各項合同管理要求;

2.參與公司重大合同及涉外合同法律條款的談判;

3.負責對合同承辦部門送審的合同進行合法性稽核;

4.負責對合同稽核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考核;

5.負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情況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6.協助合同簽訂部門處理合同糾紛,管理因合同糾紛引發的訴訟、仲裁案件;

7.負責公司合同範本庫的管理;

8.組織公司相關部門對公司各部門合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9.宣傳、貫徹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提供合同相關法律知識諮詢、培訓;

10.負責對違反本辦法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或損害的情形提請相關部門或公司領導予以處理;

11.其他相關的合同管理職責。

第三十二條 公司簽訂部門承擔合同談判、起草、修改、送審、履行等管理事項,具體職責:

1.負責對擬簽訂合同專案的可行性、必要性進行稽核;

2.組織、參與合同專案的前期立項、決策、請示審批等工作。

3.負責對擬簽訂合同的對方主體及其簽約人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進行實質性稽核;

4.組織、執行本部門承辦的公司合同的談判,起草、修改、稽核合同文字;

5.負責本部門合同簽署工作,確保合同各方主體簽字、用印規範。

6.負責牽頭已簽訂合同的具體履行,牽頭解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並及時報法律事務部,重大的合同

糾紛應及時上報公司領導;

7.建立、維護本部門合同管理臺帳;

8.負責本部門合同歸檔工作;

9.負責組織、執行對本部門合同法律知識及業務知識培訓;

10.配備部門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本部門合同管理工作;

11.接受合同相關管理部門的合同檢查。

第三十三條 合同專用章管理

1.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2.辦公室作為公司印章統一管理部門,按照公司印章介紹信使用管理規定辦理合同專用章的刻制、報廢、銷燬等工作。

3.法律事務部是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合同專用章的啟用、使用、保管工作。

4.未經審批或審批未通過的,合同專用章管理部門一律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

5.法律事務部應指定專人對合同專用章進行管理、使用。合同專用章管理人員必須妥善保管、使用合同專用章。

6.合同專用章的管理、使用人員加蓋合同專用章時應核對印章名稱與印件內容落款一致;

7.用印位置準確恰當,印跡端正清晰,不漏蓋、不多蓋,並加蓋騎縫章。

8.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宣告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司各部門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由法律事務部編制。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字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法律事務部建立合同總檯賬,各部門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法律事務部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後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財務部和辦公室。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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