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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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事務,受託人依委託人的要求處理事務的合同。

委託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委託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1、履行範圍不同。

承攬合同一般應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履行,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接受的工作轉稼給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工作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而只是和承攬人之間發生法律關係。而委託合同則不同,委託合同一般是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法律行為,其法律結果是通過受託人的履約行為而在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法律關係。

2、履行後果和風險責任的承擔不同。

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完成工作任務,其風險責任是由他自己承擔的。而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始終以委託人的名義來行使委託的事項,其後果和風險責任始終是委託人承擔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

承攬合同的客體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承攬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後才能取得報酬;而委託合同的客體是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行為,因此,在雙務有償的委託合同中,只要委託人按照約定辦理委託事務,不管有無預期成果,受託人都有權就辦理的事務請求委託人給付報酬。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事務,受託人依委託人的要求處理事務的合同。

二者都包含了勞力付出的內容,而且都包含了遵照他人要求實施一定事務的內容,從這些特點士看,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具有相似性。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

(一)承攬合同中,僅存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係,一般不會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攬人將承攬合同的`輔助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這些輔助承攬人也同樣是承攬人,而且輔助承攬人不必以承攬人名義而為承攬。而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一般要以委託人名義行事,即使不以委託人名義行事的,受託人對外簽訂合同的義務,最終也還要由委託人負擔,受託人在實際上與合同的相對方並無權利義務關係。所以,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依委託人要求行事,實際上是委託人、受託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間的關係,受託人往往處於一種“中間人”的地位。而承攬合同則不存在這一問題。

(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自己承擔風險和責任,獨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會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而委任合同則不同,因為受託人所處理的事務並非自己的事務,而是為委託人處理事務,所以,委託人要承擔處理事務中發生的風險和責任。受託人雖直接處理事務,但並不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這也是自己事務自己承擔責任的當然要求。

(三)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這是承攬合同的必然特點,不具有有償性的不是承攬合同,這一點前文已經論述過。而委託合同雖然在過去的立法,如羅馬法等立法中為無償合同,但是近世以來,各國立法對此並不作此要求,而是大多規定委託合同可以為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當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約定。

(四)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一般必須有工作成果,至少說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工作成果,否則就不能成立承攬合同。而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一般只是要求受託人處理一定事務,這種事務雖然處理會有結果,但這裡的結果並不等於承攬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它只是一種事物發展的後果,不一定包含著利益因素;而承攬合同的工作成果則是包含著對定作人有利的因素,如財產利益等等。而委託合同的結果則僅是一種客觀的後果,如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購買某物,受託人前去購買時該物已售完的,不能說受託人未履行委託合同的義務,也不能說委託人因此得到了財產利益,但這仍然是委託合同履行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