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買賣合同範文集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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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實用】買賣合同範文集錦7篇

買賣合同 篇1

為更好地維護買賣雙方合法權益,請買賣雙方在簽約前認真閱讀以下內容:

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合同如下:甲方自願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

一.所售房屋的基本情況

該房屋為勝利油田限價商品房(毛胚房),位於**市**區錦苑一區九十五號樓四單元四零一室,建築面積八十八平方米(另帶車庫三十平方米)。

 二.價款與計價方式

該房屋總售價款為人民幣伍拾萬元整。

甲乙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起,乙方已交付甲方的購房定金人民幣(兩千元整)並轉為房款;甲乙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交付乙方房屋鑰匙時,乙方支付甲方部分房款人民幣四十七萬元整,甲乙雙方在勝利油田勝利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交易手續時,過戶費用共同平分支付。過戶後乙方需支付甲方剩餘房款人民幣三萬元整。

 三.交付房屋

甲方於簽訂本合同時將房屋鑰匙交給乙方,以給予乙方房屋有關的相關憑證。

 四.特別約定

1.在甲方簽訂本合同之前必須還清房屋貸款及是否有房產抵押,並結清房屋水、電、氣、暖、衛生、管理等其它相關費用。乙方搬進房屋之後發生的房屋水、電、氣、暖、衛生、管理等其它費用與甲方無關。

2.在辦理過戶交易手續中發生的費用甲乙雙方共同平分支付,該房屋房產證辦理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後續如需要相關證件,甲方配合乙方辦理。

3.甲方在得知具備辦理房屋過戶交易時通知乙方並協同乙方辦理房屋過戶交易手續。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若甲方放棄售房,則屬甲方違約。甲方除返還乙方已交付的購房定金和已付房款外,要按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及違約時的該房市場價格額外折算費用賠付乙方,並賠付乙方違約金三萬元整。

2.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若乙方放棄購房,則屬乙方違約,乙方已交付甲方的購房定金不退還。甲方返還乙方已交付的房款,乙方要按房屋裝修費用及違約時的該房市場價格額外折算費用賠付甲方,並賠付甲方違約金三萬元整。

3.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未經雙方同意,不按約定時間辦理過戶手續的,除執行第五條第一、二款外,還應每日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五十元。

4.該房屋自簽訂合同後,因油田政策及其他原因導致乙方不能過戶的,乙方可以轉讓,甲方配合過戶。

5.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市人民法院起訴。

6.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基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本合同號同具法律效力。

當事人基本資訊: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見 證 方: 鑑證機關: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該地塊位於,土地寬度約米,土地長度約米,土地總面積約為平方米。

二、轉讓價格土地的轉讓單價為元立方米,轉讓總價約為人民幣萬元。(注:最終土地轉讓總價計算方式:土地轉讓單價215;實際面積。)

XX、付款方式及期限:

1、土地總價分XX次付清

(1)

第一期,簽約日乙方支付甲方最終土地轉讓總價的%。

(2)

第二期,該土地按土地開發整理建設用地XX通一平時,乙方支付甲方最終土地轉讓總價的% 。

(3)

第XX期,甲方把土地使用法人姓名通過有關部門更改成乙方法人姓名時,同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更改後的有效憑據,乙方支付甲方最終土地轉讓總價的剩餘部分。

2、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過一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最終土地轉讓總價的10%計算;若甲方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或將土地抵押給任何第XX方,則土地買賣合同無效,甲方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所有的購地款。

四、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3

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智慧財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樑慧星關於合同法第51條的解釋

對我國合同法第51條的含義學術界存在不同觀點,有人認為我國法律承認物權行為。這裡是樑慧星老師的觀點。

合同法與物權法是否承認了物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獨立性,這個問題還是應迴歸立法本意,不應該按照個人好惡來解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同意樑慧星老師的觀點。

問題3: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與合同法第51條的關係如何?

樑老師:讓我們先看法律條文。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理解本條的一個"關鍵"是"處分他人財產"這個短語。你既然不是財產的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那你就不能處分該項屬於他人的財產。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不是出於"惡意",就是"誤認"。"誤認"即誤將他人財產認做自己的財產。因此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是,沒有處分權的人出於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第51條的適用範圍非常明確,就是沒有處分權的人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這樣的合同當然是社會不允許的,應當被認定為無效,除非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後得到了處分權。例如日本人買賣我國神聖領土,就是無處分權的人惡意處分他人財產,按照我們的合同法第51條肯定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其適用範圍限於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財產的合同。但一段時間以來,一些法院未能正確理解第51條的適用範圍,誤用第51條裁判處分權受限制的所有權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及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賣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賣了,妻子起訴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條判決出賣房屋的合同無效。實際上這樣的案件,不屬於第51條的適用範圍,第51條規定的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本案是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再如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好些法院都根

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買賣合同無效。實際上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是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只不過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已,不應該適用第51條。再有,國家機關及國家全資的事業單位,未經上級同意,出賣自己支配的動產不動產,有的法院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這就是說,合同法實施以來,我們一些法院任意擴大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錯誤適用合同法第51條裁判本不屬於第51條適用範圍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目的之一,是要糾正這種錯誤適用第51條的實踐,這就是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了這樣一個解釋規則,當事人一方以合同訂立之時對方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樣的買賣合同,最後不能履行,買受人不能得到標的物所有權,該怎麼辦呢?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或者選擇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請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範圍,主要是這樣幾類案件:(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批准處分它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案型;(2)抵押人未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案型;(3)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案型;(4)融資租賃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轉賣租賃裝置案型;(5)將來財產買賣案型。這些買賣合同,均屬於處分權暫時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權利人)"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因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的財產,過去的一段時間,曾經被好些法院誤認為無權處分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現在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應當認定這些合同都有效。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可以稱為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解釋規則。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與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二者是什麼關係呢?只要將兩個規則進行比較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條適用於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財產的案型。惡意或誤認出賣他人財產,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財產,就是我們說的動產和不動產。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智慧財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範圍是,處分權暫時受限制的所有權人(權利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國務院批准就處分其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抵押人沒有告訴抵押權人就轉讓抵押財產;融資租賃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轉賣租賃裝置;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還有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這些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亦即認定合同有效。如果最終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由買受人選擇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或者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這裡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範圍包括"將來財產買賣",什麼是將來財產買賣?這種買賣,我想我們這裡也該有,例如買汽車,到4S店去買汽車,特別是買高檔車,與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汽車是不同的。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車,是看上那輛車買那輛車,合同標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輛二手車。到4S店買車與此不同,我們是根據4S店提供的產品目錄訂立合同,合同約定所要買汽車的規格、型號、顏色、價位等等,簽定合同當時我們並未看見這輛汽車,這輛汽車不在簽約現場,還在生產廠家的生產線上,還沒有生產出來。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出賣人還沒有購進這輛汽車,當然還沒有取得這輛汽車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而是在訂立出賣這輛汽車的合同之後,出賣人再去與生產商訂立購買這輛汽車的合同。換言之,出賣人是先賣出(這輛汽車),後買進(這輛汽車)。這種先賣出的合同,就叫將來財產買賣合同。

在過去計劃經濟時代還沒有這種買賣合同。過去的教科書講到一種關係叫"經銷",我們經常討論"經銷"與"代理"的區別,所謂"代理"是代理人出賣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從被代理人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賣人,商品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只收取佣金,不承擔任何責任。而"經銷"就不一樣,經銷商是從供應商那裡買進商品,再出賣給買受人,一個是買進商品的合同,一個是賣出商品的合同,當然是低價買進、高價賣出,賺取兩個合同之間的差價,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經銷商自己承擔。區別代理和經銷,代理是一個買賣合同,經銷是兩個買賣合同。

我們過去所理解的"經銷",是經銷商先買進貨物,再賣出這個貨物。而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銷商,如4S店,都是先賣出、後買進。因此,這個先賣出商品的合同簽訂時,標的物還不在經銷商手裡,出賣人還不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過去一段時間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就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因為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時,沒有所出賣貨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因此認定無效。這樣處理是因為我們不瞭解現在的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將來財產買

賣是最常見、最重要的一種商事交易,當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於將來財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也即肯定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有效,如果最後不能實現所有權的轉移,由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或者追究違約責任。

最後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制定時,本來計劃創設兩個規則,一個是合同法第132條的反面規則(7月稿第4條),適用於前面談到的前四種案型,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未經批准出賣自己支配的財產、抵押人出賣抵押物、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出賣租賃裝置、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轉讓標的物;另一個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效力規則(7月稿第5條)。後來注意到兩個規則內容相同,在徵得學者同意之後,將兩個規則合併為一個規則,即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釋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雖然都很重要,但沒有太大的創造性。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具有相當大的創造性性,彌補了合同法的不足,糾正了一段時間以來對合同法第51條的錯誤適用。但令人遺憾的是,這個解釋出臺後,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釋義》,講到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時,說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條,造成不應有的混淆。

問題4: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的,合同有效。但根據債的相當性原理,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將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 樑老師: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出賣他人財產,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後得到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權利人不追認,處分人事後也沒有得到處分權,則該無權處分合同無效。現在提的.問題是,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問題提得非常好。按照合同法第51條規定,如果權利人追認,這個買賣合同就有效,因為權利人的追認,使原來的無權處分合同,變成了有權處分合同。買賣合同有效的結果,如果標的物是動產,則標的物一交付,所有權就移轉,即發生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效果;如果是不動產買賣,則根據有效的買賣合同,就可以向登記機構辦理產權過戶,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在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同時,對無權處分合同進行追認的原權利人,其權利就消滅了。

回到我們的問題:追認後的權利人將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呢?應當肯定,在這個買賣合同關係中,他沒有法律地位,他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出賣人),也不是買賣合同的第三人。只是因為他的追認,而使該買賣合同,從無權處分合

同變成有權處分合同,從無效合同變成了有效合同。該合同履行的結果,買受人得到標的物所有權,他對標的物的權利消滅了。追認後的權利人,因權利消滅遭受的損害,應當由處分人予以賠償,但這屬於另一個法律關係。他可以向法院起訴這個處分人,要求該處分人賠償他的損失,這是另一個案件。

最後概括一下,法庭於案件審理中,發現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無權處分合同時,是否需要將權利人納入訴訟?如果該權利人進行了追認,法庭是否需要一併處理他對於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我的意見是,不需要將該權利人納入訴訟,法庭只是要求無權處分人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如果處分人提供了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法庭即據以認定權利人已經予以追認的事實,進而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處分人不能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也不能提供處分人事後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則法庭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在整個案件的審理中,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僅可能是證人。權利人因追認而喪失權利,所遭受損失,應當另案起訴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

問題5:在合同當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關係,然後決定合同成立與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對性法則?

樑老師:法庭在審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標的物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即認定屬於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這時法庭並不主動尋找真正的權利人,更不去問他是否予以追認。前面已經談到,他與本案沒有關係,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訴訟當事人。法庭只審查這個買賣合同有效或者無效。審理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所有權人,也沒有處分權,法庭就要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主張買賣合同有效,出賣人主張合同有效,或者買受人主張合同有效,法庭就責令他出示證明合同有效的證據。按照合同法第51條,這樣的證據,或者是權利人表示追認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或者是處分人事後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如果主張合同有效的當事人,舉出了這樣的證據,法庭就根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舉不出這樣的證據,法庭就判決本案買賣合同無效。法庭不必去尋找權利人,因為他不在本案法律關係當中,權利人的追認只不過是法庭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罷了,不發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關係的問題。法庭審理的就是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權利人追認,其追認是法庭據以認定合同有效的證據。這樣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根據合同法創設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的立法目的和第51條的文義,應當肯定,是將權利人予以追認這一事實,和處分人事後取

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

買受人:

一、汽車金額:

汽車品牌型號顏色價格備註

二、交車方式:

交車地點: 交車時間:

付款方式: 付款時間:

三、質量維修: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佈的汽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汽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汽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的基本情況。

4、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1)銷售發票;(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4)說明書;(5)隨車工具及備胎;(6)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汽車在購買後,由出賣人負責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絡、解決。

8、如屬於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時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解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六、合同文字: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章後生效。

買受人(簽章): 出賣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5

廠房買賣合同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某公司廠房及使用配套場地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基本情況

1.1某公司現有資產情況:。

1.2某公司現有債務情況:

第二條廠房價格及其它

廠房轉讓總價(含配套設施):。廠房交易時如果產生各項稅金均由乙方負擔。

第三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3.1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應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幣萬元。乙方定金支付後,甲方應向乙方出具定金收據,且甲方不得將公司資產再轉讓於任何第三方。

3.2乙方支付定金後,甲方承諾,配合乙方成為某公司股東(佔的股份),並於乙方支付定金後日內協助、配合、指導乙方辦理股權變更相關手續。

3.3甲方應於年月日將廠房移交給乙方,屆時甲方應在乙方陪同下,到公安局將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當場作廢,並當場進行新章印刻備案,此後公司由乙方經營管理,新章由乙方使用、管理。廠房移交日,乙方成為某公司自然人股東,甲方不再是某公司股東,甲方應協助、配合、指導乙方辦理股權及法定代表人等的工商變更手續。

3.4在合同約定的廠房移交日之前,乙方須向甲方支付萬元,由乙方匯入簽章處的甲方指定賬戶。甲方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與乙方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完成後日內,乙方將剩餘的萬元匯入簽章處的甲方指定賬戶。

第四條陳述和保證

4.1甲方確認,以年月日為廠房移交日,該基準日之前的某公司一切債權與債務(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債務、合同債務、稅收債務、職工勞動債務、保證債務等),由甲方負擔並清理,與乙方無涉。如有違反,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利息損失、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丙方保證,對上述甲方應向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2甲方確認,在合同生效日至廠房移交日期間,若出現公司被第三方評估拍賣或其他的公司任何重大不利影響,致使本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由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4.3甲方保證該廠房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完整、真實,因該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等權益產生的任何爭議與糾紛,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與乙方無涉。甲方保證對其所持公司的100%的股權享有完全的獨立權益及擁有合法、有效、完整的處分權,亦未被任何有權機構採取查封等強制性措施。若有第三方對甲方轉讓股權主張權利,由甲方負責予以解決。

若乙方因上述爭議與糾紛遭受任何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遭受的損失、違約金(按廠房轉讓總價的30%計算)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4.4丙方確認,對本合同產生的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五條違約責任

5.1乙方逾期超過三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廠房總價的30%計。

5.2若甲方怠於移交廠房、公章或怠於配合乙方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經乙方書面催告後7日內,甲方仍怠於履行義務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利息損失、違約金(按廠房轉讓總價的30%計)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丙方保證,對上述甲方應向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3若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利息損失、違約金(按廠房轉讓總價的30%計算)、實現債權的費用。丙方保證,對上述甲方應向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六條通知與送達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發給另一方的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除非另行書面通知,雙方送達地址確認為落款處的送達地址,自受送達人簽收或拒收之日起即視為送達。

第七條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他

8.1提交給工商部門的合同,僅為工商部門變更登記、備案所用。甲乙丙三方權利與義務的履行,均以本合同為準。

8.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保證人各執壹份,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字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簽章頁)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丙方(保證人簽字):

合同簽訂時間:

合同簽訂地:

買賣合同 篇6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街道___號(樓)單元號(室)擁有的房產住宅,建築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號)。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並約定在____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併支付給甲方),並於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稅費承擔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及產權過戶手續費甲方承擔。

第五條產權過戶及入住

1。甲乙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____日內共同前往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並按約支付相應稅費。

2。甲方應當在房屋所有權過戶完畢之日起兩天內騰退房屋,辦理完物業更名等移交手續,結算所有有關費用,以便乙方入住,需要乙方予以協助的,乙方應當協助。

第六條甲方義務

1、甲方保證該房屋不存在產權糾紛;未設定抵押、未出租、未被查封或存有其他權利瑕疵;甲方保證其對該房屋享有獨立處分權;保證該房屋不被他人合法追索。

2。甲方應如實向乙方說明該房屋使用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提供購房、物業、公共修基金等手續及合同;結清房屋所有權過戶前的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物業管理費、供水、電力、供暖、煤氣、有線電視、網路、電話、公共維修基金等),出示有關交費證明。

3。甲方應當共同與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為過戶提供必要的檔案、資料和便利。

第七條乙方義務

1。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房款,如未能在合同規定時間能交付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沒收定金。

2。乙方應與甲方共同辦理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過戶、物業移交手續。第八條違約責任1。甲方違約

(1)甲方未履行甲方義務,致使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不能正常使用該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全額返還乙方已經支付的價款,並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_3%的違約金。

(2)甲方不如實告知乙方有關情況,存在欺詐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雙倍返還乙方已經支付的合同價款。

(3)甲方未按約結清有關費用,影響乙方正常使用該房屋的,甲方應當自行及時結清有關費用,並向乙方支付未結費用__%的違約金。乙方已經代為支付該費用的,甲方還應當全額返還。

2。乙方違約

(1)乙方未按約支付合同價款的,自支付期滿次日起按照未付金額的日萬分之____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因乙方原因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的,甲方履行期限順延,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3%的違約金。

第九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產權人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

第十一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7

需方(甲方) :

供方(乙方) :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及有關規定, 為明確需方 (甲方) 和供方 (乙 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標的物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

標的物名稱

規 格

計量單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合計人民幣金額(以下稱“合同總額”: ) 大寫: ¥:

2、生產廠家及商標

3、供貨時間 以甲方通知進場日為準。

4、質量標準及驗收 乙方所供標的物的質量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 方標準) ,具體質量標準為: 。

5、交貨時間、地點和方式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通知的時間,將所有標的物送至甲方指定地點 。

6、交付費用承擔 乙方負責承擔將標的物運到甲方指定地點所涉及的包裝費、運費、裝卸費及 因履行交付義務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7、合理誤差及計算方法

8、包裝標準 包裝應能保證標的物質量完好。

9、結算方式及期限

9.1 結算方式及時間:

9.2 乙方指定其員工(須持乙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為從甲方領取本合同款項的唯一有權代理人, 當該代理人發生變更時,乙方應當以書面方式通 知甲方。 9.3 甲方的每次付款,均以乙方提供的稅務部門認可的發票為依據,乙方不能按 甲方要求提供合法發票的,甲方有權拒付貨款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10、違約責任

10.1 甲方如未按時向乙方付款, 逾期每日按元/天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遇特殊情況,應提前十天通知乙方,並取得乙方同意。

乙方未能按期交付貨物的, 逾期每日按元/天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交付的產品如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的,甲方有權拒收,並要求乙方立即給予更換, 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須賠償由此給甲方造 成的經濟損失。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 同等法律效力。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

13、解決糾紛的方式 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按照以 下第______種方式執行: 第壹種: 將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提交甲方住所地仲裁委 員會並按該會仲裁規則仲裁; 第貳種: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關於管轄的約定不因合同無效、 撤銷及解除或本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而改變。

14、其他條款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電話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