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合同法

才智咖 人氣:6.01K

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招標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招標合同法

問過好多招標代理機構的年輕人,整個招標投標程式操作至全過程結束的目的是什麼?大都一臉的茫然加疑惑,部分人能回答:省錢。這種答案不能不說是行業中的悲哀了,其實答案只有三個字:籤合同

招標投標的整個過程是一個為簽訂合同做準備直至合同簽訂完成的過程。招標代理則是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委託為招標人尋找一個完成招標專案的合同當事人,即選一個有能力又經濟的合作伙伴。

既然是簽訂合同的過程,就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行事。《合同法》中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承諾”是合同訂立的基本過程,是受法律保護的。一旦要約成立(即到達受約人處),發出的一方即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同樣,承諾成立,發出承諾的一方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招標投標就是通過招標方式,完成“要約-承諾”的全過程,用於約束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看似簡單,其實具體落實到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各個階段,對比起來就比較複雜了。現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招標投標”與《合同法》中規定“要約-承諾”他們之間的關係分析一下。

一、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是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一種特殊方式。它不是要約的意思表示,只是要約邀請,屬於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要約邀請”引誘的不只是一個要約人,而是不少於三個,所以應當廣而告之。要約邀請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你不想向我發出要約,可以不參加招標投標活動,如果你有興趣,可以按照我“要約邀請”中的提示,即通過“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瞭解專案情況,瞭解向招標人發出要約的有關事項。

二、編制和發售招標檔案

編制、發售招標檔案,招標檔案中對專案情況進行詳細闡述,並初步規定(這裡是規定,不是協商)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使要約人瞭解更詳細的專案情況。

招標檔案算“要約”、 “要約邀請” 還是“承諾”,現在還有些爭議。一般大家習慣把它算做“要約邀請”,即我編制招標檔案邀請你來向我發出要約,你要是不想向我發出要約,可以不參加投標,即不遞交投標檔案。它符合《合同法》的“要約邀請”條件。可招標檔案中又有一些受要約人和要約人雙方應負的法律責任在裡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標檔案裡的,是承諾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而要約邀請不屬法律行為,招標檔案的解釋順序一般又在投標檔案前,也就是說此處的本應“承諾”的內容跑到“要約邀請”裡面去了,還有要約的內容也攙雜其中,所以單講招標檔案是“要約邀請”還有些問題。大部分行內人士認為招標檔案是要約邀請內容的具體化,是要約邀請的繼續,是要約邀請的一個組成部分。

我個人認為招標檔案有別於合同法的“要約邀請”,它包含了部分“承諾”的成分和本應要約人發出的要約資訊。它應該屬於合同一方當事人即招標人的提前承諾,雖然不受《合同法》的約束,但在《招標投標法》中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開標前十五天受其約束,不得隨意改動。這是一般法與特殊法的關係問題,有些盤根錯節。

《招標投標法》有其特殊性,依據《招標投標法》的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發出要約的要約人是三個或三個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是準備通過競爭來獲取承諾的多個當事人,招標檔案是向多個投標人發售的,它不是《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雙方的哪一方,因為合同的另一方還沒有確定,即要約人還沒有確定。

招標檔案自發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至,這一段時間招標檔案還可以認定為“要約邀請”,因為還可以做必要的澄清和修改。但開標前十五日後,招標檔案對招標人產生了的約束力,此時只認定是事實行為而沒有法律行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就有些太隨便了,不能因為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檔案,在法律上認定為“要約邀請”,沒有法律行為,就可以在承諾前回避或逃避責任,對於做為參加投標的要約人和當事人的投標人來講,就談不上公平了。在實際專案操作中,有很多招標人對這個十五天的規定極端的不重視,經常隨意修改招標檔案的內容,其實與只認定招標檔案是“要約邀請”有很大關係關係。

招標檔案有好多內容是招標人自己給自己規定的法律責任,所以不能單單將招標檔案認定為“要約邀請”或“要約”。它是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招標人做出的部分“要約邀請”加部分的“提前承諾”揉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法律約束力的檔案,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遞交投標檔案

遞交投標檔案截止、開標是要約到達的時間即要約生效時間。其實,對於投標人來講遞交投標檔案截止時才是比較重要的時刻,因為要約人的所有法律責任在這一時間成立,遞交投標檔案截止時(包括投標檔案的修改和撤回均應在這一時刻之前),即要約成立。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要約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招標過程中生效時間即為投標截止時間,即開標時。《合同法》規定了撤消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也就是說投標截止後就不可以撤回投標,當然也就不可以補充和修改投標檔案,投標截止時(開標時)發出要約的投標人,已經接受了要約邀請,作出了要約的意思表示,法律行為成立。投標人受其約束,不可隨意改變法律條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為投標人實質性響應招標檔案要求,並不得隨意改變,如改變將按違約處理,承擔響應責任。

四、評標、推薦和確定中標人

評標、推薦和確定中標人的過程,是從眾多發出要約的人中選出最優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接受要約的`過程。對各要約人的意思表示進行評比直至確定中標人,即要約—承諾。整個過程在《合同法》中沒有時限要求,只在《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這裡可理解為雙方的事先約定。《招標投標法》也沒有對其作出明確時間限制,只是規定了發出《中標通知書》後簽訂合同的時間,但《招標投標法》有其特殊性,它使要約人和承諾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受投標有效期的約束,所以各部委又在各種辦法和規定中相應制定了部分時間的限制,而且各部委之間的規定各有差異,不好掌握,是個有待統一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