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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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時間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單位,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關於不定時工作制的具體規定,你可以通過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進行了解。

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職業危害防護……剛剛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多項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勞動保障部有關負責人7月1日解釋說,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否規範,一些重要內容是否進行了約定,對於維護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這位負責人說,增加工作地點條款,這是因為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在法定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以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條款,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用人單位裁員應承擔社會責任

勞動保障部有關負責人7月1日解釋說,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補充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強化了對用人單位與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慮到用人單位調整經濟結構、革新技術以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了用人單位在確需裁減人員時進行裁減人員的條件。

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外,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兩種可以裁員的情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範圍

“從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角度考慮,需要將除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單位勞動者納入同一用人制度。”這位負責人表示。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後,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夥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型別出現;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國家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這位負責人說,鑑於這些新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也就是在適用範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別,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係,並執行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