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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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是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工作時間在我國的勞動法中是有相關規定的。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作時間,以供大家閱讀。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作時間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勞動法請假工資規定》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對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加班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勞動法對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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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工時?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多少?

答:工時,又稱為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在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中用於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工時是勞動者進行勞動的時間,是勞動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個勞動者的勞動貢獻和付給勞動報酬的計算單位。工時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長度。所謂標準工時制度,是指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而消耗時間的最長限度的一種工時制度。

2.哪些企業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答: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概念。

3.符合哪些條件的職工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答:所謂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勞動者因生產條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時間內必須進行連續生產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不進行固定計算工作日而無定時工作,採用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的一種特殊工時制度。

4.企業可以自行決定實行特殊工時制嗎?

答: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轉發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對不符合規定和未經批准而擅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堅決予以糾正。

5.企業能否實行每週六天工作制?

答: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的有關規定,有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但是,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在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基礎上,實行每週六天工作制。

6.為保障職工的休息權,法律對加班加點的條件作了哪些限制?

答:加班加點,即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是指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從事工作的時間;加點是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長工作的時間。加班加點必然佔有勞動者的休息時間,為保障職工的休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的條件規定為:一是生產經營的需要;二是在程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三是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7.休假日加班是否不受法律規定每月不超過36小時的限制?

答: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延長工時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且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以,休假日加班的時間也應當計算在每月的總時數之內,所謂休假日加班不受法律規定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限制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8.在哪些情況下職工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並嚴格按法律規定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但是,用人單位出現以下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勞動者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在上述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9.可以用提高勞動定額來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和上海市勞動局《關於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的通知〉的意見》“對實行計件工作的職工,企業應當根據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的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每日八小時的標準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計件數量為標準,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計件報酬標準,是我國法律允許的合理勞動定額。但是,用人單位如果超過這一合理的標準確定的勞動定額,使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內無法完成,實際上等於延長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這是我國法律禁止的。

10.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一日工作超過8小時能否作為加點?

答: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和《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的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11.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定標準工資是多少?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在支付勞動者正常工資報酬外,另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12.企業是否有權自定加班加點的工資標準?

答:依據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的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日工資的計算標準是:勞動者在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按勞動部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月制度工作天數為20.92天。如果計算小時工資,則將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有權按照上述計算標準,在不低於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但是,倘若低於法定標準的,是法律不允許的。

1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假日正常上班的,企業不支付加班工資對嗎?

答: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的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當依照不低於勞動者正常情況下本人日工資的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所以,企業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為由,不支付加班工資是違法的。

14.哪些節日企業應當放假?

答: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以下節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放假:

(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

(三)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六)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15.節日正逢勞動者休息日的,是否應當補假?

答: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新年、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而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16.企業可以暫不實行年休假制度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是,國務院關於職工年休假的規定至今尚未頒佈,按照勞動部的規定,在國務院作出新規定之前,可根據原辦法安排職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