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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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的義務

  承攬人的義務

 1)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

承攬人須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承攬合同成立後,承攬人一般即應開始著手工作,不得拖延。承攬人應以自己的工作依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在經過定作人許可的情況下,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未經定作人許可的情況下,也可以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未經定作人許可的情況下,也可以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車跟男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有權解除其與承攬人之間的合同。

 2)接受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依約提供材料的義務。

合同法》第265規定,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富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攬人自己提供材料的,材料要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合同中沒有約定材料的質量標準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條以及62條第1款的規定補充確定。

 3)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

不僅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還要將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經定作人驗收合格,才算完成合同的主要義務。在工作成果所有權的歸屬和轉移要注意以下幾點:

在定作人提供材料時,經承攬人工作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權歸定作人,當事人之間無需進行所有權的轉移。

在承攬人提供材料時,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歸承攬人所有,當事人之間需進行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由雙方提供材料時,應依據何方提供的材料形成工作成果的主要部分進行判斷

在材料由第三人提供時,需要首先根據承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約定或者添附規則,在承攬人與第三人之間解決工作成果所有權的歸屬。

 4)承攬人的瑕疵擔保義務

修理:定作人享有瑕疵修補請求權,請求承攬人對工作成果的瑕疵進行修理。

重作:我國《合同法》明確認可定作人請求承攬人重作的權利,但如果存在第110條規定的情況,則定作人不得主張承攬人承擔重作的違約責任。

減少報酬

賠償損失

 5)容忍義務

承攬人完成工作期間,定作人可以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檢驗和監督,承攬人不得拒絕其檢驗和監督。

6)保密義務和通知義務

承攬人應對定作人負擔相應的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祕密,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