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書面合同,合同內容應該如何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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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合同糾紛訴訟中,雙方要各自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在待證的事實真偽不明時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後果。通俗的說,如果當事人對某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的話,如果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實,那麼法官就會推定該事實不成立。

沒有書面合同,合同內容應該如何重現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合同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如下:(一)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二)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三)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此外,在附條件合同中,因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取得權利的當事人,當其主張因條件成就與否而產生的權利時,應當就該條件成就或不成就而獲得權利的`事實,承擔證明負擔。在附期限的合同中,主張該合同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就該所附生效期限,或終止期限存在並屆至,或屆滿的事實,承擔證明。

但是,在沒有書面合同作為證據的情形下,當事人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方法證明合同的內容以及其他上述待證事實呢?

筆者建議,當事人此時可以從其他物證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方面入手,這些材料可以起到對合同內容的證明作用。

其他書證、物證,如合同雙方在協商合同內容的過程中所接觸的書面檔案、物件等,雖然這些材料並不是書面合同,但是有可能對合同的內容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下面我簡要分析另外兩種常用的證據形式,證人證言和視聽資料:

所謂證人證言指,證人在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陳述的與案件情況有關的內容。一般說,凡能瞭解事實、能夠正確表達的人均可以作為證人,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證人對當事人說的話語並不是證人證言,而是證人向法院或偵查機關作出的陳述才是證人證言。

所以,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找到了解合同內容的證人,讓證人證明合同的內容。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或偵查機關所作的陳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況對案件事實作證的人,稱為證人。

所謂視聽資料,是以錄音磁帶、錄影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裝置儲存的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統稱為“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又稱聲像資料或直感資料,一般以音響、影象等方式記錄有知識的載體。視聽資料一般可分為三種類型:①視覺資料,也稱無聲錄影資料,包括圖片、攝影膠捲、幻燈片、投影片、無聲錄影帶、無聲影片、無聲機讀件等。②聽覺資料,也稱錄音資料,包括唱片、錄音帶等。③聲像資料,也稱音像資料或音形資料,包括電影片、電視片、錄音錄影片、聲像光碟等。

所以,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合同條款的過程中可以進行錄音或錄影,將協商過程及內容記錄下來,發生糾紛時可以將錄音或錄影刻錄成光碟以後提交法院。對於錄音而言,當事人還應當將錄音中各個發言人及其發言的內容詳細整理為書面材料,和燒錄後的光碟一起提交法院,這樣才能更加便於法院審理案件,從整理後的材料中發現與爭議事實相關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