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時應該正確認識瞭解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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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買賣和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活動中,由於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實際上的不平等,事實上往往受到侵害的是買受人。因此,為了能夠更好地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在這一活動中避免受到不應有的侵害。在此,提醒廣大買受人在進行房屋買賣和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活動時,一定要正確認識購房合同。這就是筆者站在買受人的立場確定該文睜開題目的心意。

購房時應該正確認識瞭解合同內容

在房屋買賣活動中,有許多環節和相應的內容,較之其它環節中的內容而言,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範的要求,其實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

房屋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出賣房屋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買受房屋價款的合同。這個合同不但是平等主體的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就買賣房屋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同時它還是買受人按照合同這一合法方式取得買受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事實的處分性書證。這一書證是買受人此時作為買受房屋權利人向房屋登記機關作為申請人對於所買受房屋申請登記的產權來源的憑證,是登記機關確立買受人為買受房屋所有權人經依法登記併發生不動產物權設立效力的依據。一旦同買受房屋發生權屬糾紛,提起訴訟,還是買受人做為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證明其通過合同這一合法方式取得該房產的重要證據。

合同是一種經濟手段,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房屋買賣必須簽訂書面形式的協議,這是房屋買賣合同法定的形式要件。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這個行為是當事人能導致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有意識活動。亦是指能發生法律上效力的人們的意識行為。是當事人設立物權歸屬於買受人具體的法律關係行為。

買受人權利的享有總是以出賣人的義務履行為其保證的。這種於合同關係而產生的法律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首先要明確買受人的權利與出賣人的義務,嚴格定出賣人履行義務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合法的行為。合同是國家的一種法律制度,是雙方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範的要求達成的協議正因為它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因而為國家法律所保護,從而才能產生雙方所預期的法律後果。反之,合同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當然,其預期的法律後果也是違法的。不但不受法律保護,還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在這方面買受人一定要依法嚴格審查出賣人事先製作的售房價格合同,謹防其中的違法條款。

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買受人往往只注意了一方表示要買,另一方表示願賣這一個意思表示一致,卻不在意其他諸多個意思表示也要一致。事實證明買受人受到侵害的,問題還恰恰就出在被忽視的其他意思表示不一致上。

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目前我國現實房屋賣合同活動中,經常出現雙方當事人沒有平等,亦沒有進行真誠協商,由於在許多方面買受人沒有自由,也就不可能表達在這些方面的真心誠意,出賣人的.霸王條款往往強加給買受人。這就使得合同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前提和當事人權利相對等的基礎在這些方面受到了一定的破壞。為以後發生糾紛給買受人埋下了非常不利的隱患。

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易把合同行為與社交行為混淆,尤其是通過親戚朋友之間介紹的這種情形。要知道社交行為法律上並不作規定,也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如出賣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並不承擔法律責任。還有許多買受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總是以為出賣人一方處於支配地位,而自己就應當處於被支配地位,這種具有上下級隸屬關係的行政行為無不困惑著有些買受人。這種情況下籤訂的售房合同,買受人吃虧。

隨著社會分工的日益發展,商品交換的過程變得更加的錯縱複雜,因而購房合同其自身區別於其它商品交易的特點,買受人一定要意識到,房屋買賣合同是非計劃合同,屬普通合同;是雙方合同而不是單務合同;是有名合同而非無名合同;是有償合同而非無償合同;是諾成合同不是實踐合同;是要式合同不是非要式合同;是主合同而不是從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不是轉移財產使用權、完成工作、提供勞務的合同。買受人正確認識這些特點,對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十分重要。

除了上述這些特點之外,我們在買賣房屋合同的實踐中,最容易發生問題還表現在買受人對以下幾個特點認識不清上。

根據合同之間的關係,合同還可以分為本合同與預約合同。房屋買賣亦如此。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訂立了一個合同約定在以後的某年某月某日再再簽訂一個房屋買賣合同,這種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是預約合同,當事人為履行預約合同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是本合同。這裡應當注意的是,預約合同同其它合同一樣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現實中,現在大多數出賣人執持所謂附從合同,又名標準合同,它的主要內容,是由出賣人一方預先加以規定,對方買受人只有是否締約的自由,沒有協議變更的權利。這種附從合同以其簡單易行的特徵顯示出了它強烈的生命力,是房屋買賣合同活動是最普遍的主要手段,極大的適應了迅速締約的快節奏需要。不過,附從合同往往會限制買受人的權利,買受人應當特別注意出賣人利用它作為愚弄買受人的工具,來損害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不難看到,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附條件合同仍然是大多數。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當事人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也可以附條件,這類合同稱為房屋買賣附條件合同。在發傳真條件合同中,合同內容分為兩部分,其中一部分內容的成就與否是另一部分內容發生或終止效力的前提。若前一部分內容為條件內容,那麼後一總分內容就是後果內容。這時對於買受人來講,為了保障自己後果內容的實現或者獲得,就一定要高度關注條件內容的簽訂。

附條件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的效力指的是附條件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後而產生的法律後果。為了正確理解附條件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一定要先搞清楚合同的效力問題。附條件房屋買賣合同法律約束力重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是合同一經成立,不依法律規定或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不得顫自變更或解除。

其二是條件內容進入可成就狀態。附條件合同一經成立,條件內容只要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發生或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