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旅遊合同是指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約定旅遊活動過程中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簽訂旅遊合同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一、概念解讀
旅遊合同是指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約定旅遊活動過程中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其中旅遊經營者指的是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遊業務,向公眾提供旅遊服務的人。值得注意的是在旅遊服務合同中往往會出現旅遊輔助服務者,這裡的旅遊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遊經營者存在合同關係,協助旅遊經營者履行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遊服務的人。旅遊輔助服務者不是旅遊服務合同的當事人,而是旅遊經營者的履行輔助人。
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輔助服務者的法定義務
1. 安全保障義務
旅遊經營者、旅遊服務輔助服務者在旅遊活動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
2. 對危險性旅遊專案的告知、警示義務
對可能危機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專案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扶著服務者承擔責任的。
3. 對旅遊者個人資訊的保密義務
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輔助服務者不得對旅遊者的個人資訊或者擅自公開旅遊者的個人資訊,如果對旅遊者個人資訊未盡到保密義務的,旅遊者可以請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4. 代管行李的保管義務
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為旅遊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損失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旅遊者的過錯或者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輔助服務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僅旅遊經營者的法定義務
1. 對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謹慎選擇義務
旅遊經營者在旅遊活動的過程中對提供的住宿、交通、遊覽、餐飲的旅遊輔助服務者有謹慎選擇的義務。
2. 對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的旅遊者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
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經營者為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的,旅遊者可以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的責任。這裡的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包括旅遊經營者安排的在旅遊形成中的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旅遊者經導遊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人人活動期間等。
3. 對旅遊證照的保管義務
旅遊經營者還需要對旅遊者的相關證件負有妥善保管義務。
合同的主要條款
1. 合同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電話
2. 旅遊行程,如乘坐的交通工具、旅遊景點、旅遊行程路線、提供旅遊服務的期間、處罰的時間等。
3. 旅遊價格及標準,主要指的是旅遊費用、住宿的標準、餐飲標準、娛樂標準、服務費用,以及購物的次數。
4. 導遊內容及其標準,主要指的是在旅遊活動的過程中,導遊的配備以及標準的選擇等。
5. 非專案費用,在合同中還應列明在旅遊活動過程中,旅遊服務不包括的專案,需要旅遊者額外自己花費的專案。
6. 變更、解除的條件及其責任,合同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及當事人違約責任的承擔。
7. 雙方權利義務,合同中還應載明旅遊經營者以及旅遊者在旅遊活動過程中各自的權利義務。
8. 旅遊意外保險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旅遊社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消費者可依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到旅遊監督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投訴,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9. 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雙方可以約定當事人違約時應承擔的責任。
10. 爭議解決方法,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約定,如果合同發生糾紛時的仲裁條款和訴訟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五十七條 旅遊服務合同是指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約定旅遊活動過程中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