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無戶口人員上戶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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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口的人在安徽應該如何落戶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安徽無戶口人員的上戶口政策,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安徽無戶口人員上戶口政策

在安徽省的《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為無戶口人員上戶口掃清障礙。

在《實施意見》中,具體解釋了9大類人員的登記辦法。

類別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類別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對不符合《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規定、確實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經擬落戶地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辦理落戶。

類別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符合收養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擬落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999 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其他不符合收養條件的公民私自收養、形成事實上的子女撫養關係,當事人可以在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撫養事實公證,並承諾承擔撫養或監護責任後,再向擬落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對被撫養人進行DNA取樣、排除被拐賣情況並取得相關證明。當事人憑上述材料和撫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被撫養人戶口登記,被撫養人與戶主關係登記為“非親屬”。

類別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類別五:農村地區因婚嫁或者長期外出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或者長期外出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經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登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對因婚嫁離開原籍時間較長、返回原籍路途較遠,且在現居住地與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經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與原籍地公安機關聯絡確認無戶口、並獲取其原始戶籍資訊後,可以在現居住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類別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類別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可按照“類別二”來辦理。

類別八: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無戶口人員。

經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身份查詢和尋親服務後,仍無法查明其親屬、所在單位、戶籍地、居住地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為其辦理戶口登記。其中,屬於未成年人的,在縣級以上公辦兒童福利機構落戶;屬於成年人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協調當地公安機關為其辦理集體戶口登記。

類別九: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