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出臺無戶口人員落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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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戶”問題由來已久,成為我國社會治理的“盲點”。國務院辦公廳14日印發的《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的戶口登記問題。

我國出臺無戶口人員落戶政策

這份意見讓無戶口人員一圓“戶口夢”的同時,各項福利保障能否跟上,戶口登記能否迴歸本來職能,是人們關注的焦點。

所有無戶口人員均能依法落戶

無法去正規醫院就醫、沒有正常接受教育和工作的機會……對於長期以來望“戶”興嘆的無戶口人員來說,此次釋出的意見成為一道曙光。意見的一大亮點,是針對無戶口人員的不同情況分別提出落戶方案: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超生”、非婚生育的,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落戶。申請隨父落戶的,還需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後,再提供父母一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落戶。

--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戶口簿申請落戶。199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公證書、收養人戶口簿申請落戶。

此外,意見還為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以及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等規定了詳細的落戶政策。這意味著,凡是無戶口人員,不管是什麼時候、什麼原因產生的,都要及時為他們依法辦理戶口登記。

“這次改革,既立足當前解決好現有無戶口人員的登記戶口問題,又著眼長遠防止形成新的無戶口問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黃雙全表示,意見出臺後,各地公安機關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清理戶籍管理相關政策檔案,與意見規定不一致的及時修改或廢止。

清理落戶“門檻”,讓戶口登記迴歸本位

“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意見這樣說。

“沒有戶口,簡直寸步難行。”廣東東莞市袁女士的第二個孩子屬於“超生”範疇,由於沒有繳納社會撫養費,孩子的戶口在2015年前一直未能辦下來。“不能上公立小校,升中學的問題更是想都不敢想。想出去玩吧,還買不了機票、火車票。”她說。

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早在1988年,原國家人口計生委就與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出生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計劃生育的嬰兒落戶的規定,此後也多次重申這一規定。

令人遺憾的是,法律和政策在落實過程中大打折扣,“不交超生罰款就不讓落戶”幾乎成了各地不成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