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戶口政策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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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頒佈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落戶條件和落戶政策逐漸明晰,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分享有關青島戶口政策出臺,歡迎大家來閱讀!

青島戶口政策出臺

有合法居所即可落戶

1、城區戶籍人口在市區範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將戶口遷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

2、新區存量戶籍人口在市區範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將戶口遷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

3、意見施行後遷入新區的人員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以上、在城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遷入城區,其中以城區專業人員、創業人員、外來企業等落戶條件標準落戶新區且符合遷移規定的,遷入城區不受5年限制。

市區指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城區指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不含青島紅島經濟區)和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區指黃島區(不含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青島紅島經濟區。

政策執行原則:各區市因地制宜

城區:控制落戶

兩院院士、國家特支計劃、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長江學者、中科院百人計劃、新世紀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選、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泰山學者及泰山學者海外特聘專家和省級以上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等高層次人才;50週歲以下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或40週歲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的,或40週歲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專科學歷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的;50週歲以下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資格的,或男50週歲、女45週歲以下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男50週歲、女45週歲以下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的,或45週歲以下具有高階工職業資格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的,或40週歲以下具有中級工職業資格、具有專科以上學歷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的。在城區有接收單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落戶。

在城區註冊個體、私營企業的創業人員,依法經營企業1年以上,當年納稅10萬元或連續3年累計納稅20萬元,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請落戶。

在城區註冊的外來企業,當年納稅200萬元或連續3年累計納稅300萬元,可為5名以內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在技術或管理崗位工作滿3年以上、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業務骨幹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辦理落戶。

在城區具有穩定經濟收入人員,購買單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築面積達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具有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和萊西市的常住戶口滿5年以上的人員,並在城區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購買單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築面積達到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產權證的。符合上述購房條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產權資格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購房地申請落戶。

新區:放寬落戶

40週歲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或40週歲以下具有專科學歷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的;符合城區落戶條件的具有中、高階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或40週歲以下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人員;符合城區落戶條件的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人員,或45週歲以下具有高階工職業資格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的,或40週歲以下具有中級工職業資格、具有專科以上學歷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的。在新區有接收單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區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落戶。

在新區註冊個體、私營企業的創業人員,當年納稅5萬元或連續3年累計納稅10萬元,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區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請落戶。

在新區註冊的外來企業,當年納稅100萬元或連續3年累計納稅200萬元,可為10名以內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在技術或管理崗位工作滿3年以上、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業務骨幹在新區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辦理落戶。

在市區有穩定經濟收入人員,在新區購買單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築面積達到7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在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和萊西市登記戶口滿3年以上的居民,並在市區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在新區購買成套新建商品住宅,取得房地產權證的。符合上述購房條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產權資格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區購房地申請落戶。

居住證持有者:可申請積分落戶

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東省居住證滿3年、在本市就業或創業並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無犯罪記錄的人員,可按《青島市積分落戶辦法》(附後)申請積分落戶。

縣域城鎮:放開落戶

在即墨市、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的市區和鎮駐地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其他人員:落戶政策靈活

遷入青島藍色矽谷核心區的人員,符合青島市引進人才相關規定,在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在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戶;在市區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先落戶青島藍色矽谷核心區,待具有市區合法固定住所後,按引進人才政策可將戶籍遷移到合法固定住所地。

在遷入我市的跨國公司、國內大型企業銷售或研發中心、境內外金融機構、重點高校分校或校區、重點科研機構及分支機構工作2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戶。

夫妻投靠,不受婚齡年齡限制。其中,已在青辦理過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請辦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續期須滿二年;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監護人;父母投靠子女,須父親滿60週歲、母親滿55週歲。身邊無子女的,可直接辦理落戶;身邊有子女的,被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須滿5年。父母來青落戶後,其他子女不能再辦理投靠父母落戶。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可以辦理投靠落戶。

收養人辦理收養登記的,可為收養子女辦理落戶。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或獲得山東省以上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遷入落戶。

經市級及以上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錄用和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經稽核批准的中央、省駐青單位系統內組織人事部門調入的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戶。

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關落戶規定的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無軍籍離休幹部,可在安置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經批准在我市定居的港澳臺同胞和華僑,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原系我市戶口的退學人員、境外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可回原戶籍地落戶。引進體育、文藝等特殊專業人才,由相關部門會同市公安局研究後,報市政府審定。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執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青政發〔2014〕38號,以下簡稱《意見》),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戶籍登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貫徹市區戶口自由遷移政策

1.市區居民憑合法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或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到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包括:設計用途為住宅的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明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明。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承租公房證明(規定不能遷入戶口的住房除外)、部隊分房證明。

2.對於符合遷青落戶條件的,已取得合法住所的,須在合法住所地登記戶口;沒有合法住所的,可以在直系親屬家庭戶、工作單位集體戶、社群集體戶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集體戶申請落戶。在集體戶落戶的,需提供在青實際居住地證明。實際居住地證明包括:合法住所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合同、購房合同、居民戶主同意居住證明或單位居住證明等。

3.嚴格限制城鎮居民到農村落戶。對城鎮居民違反規定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一律不準落戶。對實際居住生活在村居,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且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戶口空掛城鎮人員申請回村居落戶的,由各區、市公安機關核准。

二、市區落戶的辦理程式

(一)專業人員落戶

符合《意見》第三條第一項和第四條第一項“人才”落戶條件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1. 派遣期內的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按照《關於青島市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手續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9號)辦理。

2. 留學回國人員,持國家教育部出具的落戶介紹信、市人社局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落戶介紹信、落戶登記表、實際居住地證明,到擬落戶地公安分局開具《准予遷入證明》。

3.國內在職專業人員,由接收單位向市或區人社部門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經市人社局核准同意後,持《調動人員落戶登記表》、戶籍證明、實際居住地證明及專業人員相關證明材料(符合落戶條件的學歷、學位,職稱或職業資格等),到擬落戶地公安分局開具《准予遷入證明》。

其中,接收單位屬市直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央、省駐青企業的,直接向市人社局申請;其他單位向單位所在地的區人社局申請,區人社局初審後,報市人社局核准。

(二)投資落戶

符合《意見》中第三條第二、三項 “投資納稅”落戶條件的,在城區註冊企業的個人或外來企業的業務骨幹辦理落戶的,由市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受理稽核,報市公安局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業務骨幹辦理落戶,由市商務局受理,報市公安局審批。

符合《意見》中第四條第二、三項“投資納稅”落戶條件的,由公安分局受理稽核,報市公安局審批。

外來企業業務骨幹落戶,僅限一次性辦理,涉及納稅額若成倍增加,其遷入人數同比例增加。

(三)購房落戶

符合《意見》中第三條第四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購房”落戶條件的,具有穩定經濟收入指被市區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錄用(聘用)或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市區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在市區從事第二、三產業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且依法納稅;依法領取退休養老金。

申請落戶的房屋指:房屋狀況規劃用途為居住、住宅、宿舍,房屋狀況規劃用途為公寓、商住兩用且土地用途為住宅,房屋貸款已全部還清的新建單套商品房。共有產權的,產權人僅限夫妻及未婚子女。

購房落戶由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審批。

三、其他人員落戶條件辦理程式

(一)符合《意見》中第七條第一項落戶條件的,按照“專業人員落戶”程式辦理,由藍色矽谷核心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人社局核准。

(二)符合《意見》中第七條第二項落戶條件的,由市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受理,報市公安局審批。

(三)符合《意見》中第七條第三項“投靠落戶”條件的,由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除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監護人由市公安局審批外,其餘由公安分局審批。

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一方符合條件即可辦理。成年未婚子女不包括離婚和喪偶的子女。

戶口已遷入院校集體戶的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國人員以及服刑人員,不能申請辦理投靠落戶。

(四)符合《意見》中第七條第四項“收養子女”落戶的,由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審批。

(五)符合《意見》中第七條第五項“勞動模範”或省級以上榮譽稱號落戶的,由青島市總工會等主管部門受理,市公安局審批。榮譽稱號不包含政府直屬部門頒發的稱號。

(六)符合《意見》中第七條第六項“考錄調動”落戶的,應持青島市組織、人社部門出具的《機關事業單位調動、錄(聘)用人員落戶登記表》、戶籍證明、實際居住地證明到擬落戶地公安分局開具《准予遷入證明》。

(七)符合《意見》中第七條第七項“軍人”落戶的,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無軍籍離休幹部進市落戶, 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退役士兵、復員幹部,持區市民政局安置部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及原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登出戶口證明,到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退役士兵異地安置市區落戶的,市、區民政局安置部門受理,報市公安局審批。

軍轉幹部落戶的,持市軍轉辦出具的《落戶介紹信》,到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士官)進市區落戶,由市、區民政局按照規定受理,市公安局審批,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若需辦理隨遷家屬落戶,公安分局憑市局批准件和隨遷家屬的戶籍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開具《准予遷入證明》。

在市區有工作或外地無工作的軍人家屬辦理隨軍落戶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審批。

(八)符合《意見》中第七條第八項“定居”落戶的,華僑憑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簽發的有效期內的《華僑回國定居證》、港澳同胞憑省公安廳批准件、臺灣同胞憑省公安廳簽發的《批准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

(九)符合《意見》中第七條第九項“特殊情況”落戶的,原是本市戶口的退學人員憑退學證明、境外人員憑出入境證件、刑滿釋放人員憑釋放證明等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

(十)符合《意見》中第七條第十項“特殊專業人才”落戶的,體育專業人才指:年齡20週歲以下,獲得全國性正式比賽前6名,省級正式比賽前3名或達到國家一級運動員標準;年齡26週歲以下,獲得全國性成年正式比賽前6名;年齡在28週歲以下,獲得洲際性正式比賽前6名;年齡在30週歲以下,獲得世界性正式比賽前6名。由市體育局受理材料,並提供榮譽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市公安局審批。

其他特殊專業人才引進由相關部門持有關材料報市公安局審批。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落戶的相關政策和辦理程式,由各市根據有關通知精神制定。特別是要制定有效措施,嚴格限制城鎮居民到農村落戶。各市戶籍改革貫徹意見,報市公安局備案。

(二)符合落戶條件的遷入人員,在外地有工作的,須通過市組織、人社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到公安分局開具《准予遷入證明》;無職業的,須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農村地區居民由村委出具農村居民身份證明。

(三)加強資訊化建設,實現跨部門、跨地區資訊整合,推進戶籍管理專業化、資訊化管理水平。各部門受理稽核、審批的遷青落戶人員資訊,應以電子資訊的形式傳送至市公安局遷青人員資料庫。

(四)《意見》中規定的年齡,自受理材料之日算起,均指週歲(含本數)。

(五)《意見》中規定的存量人口,指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公安機關登記戶口(不含學校的學生集體戶口)的人員。

(六)按照《青島市積分落戶辦法》辦理落戶的具體程式,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15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關於貫徹執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青公發〔2007〕48號)同時廢止。此前市公安局釋出檔案中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