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戶口遷移基本規定和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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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主城區是指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高新園技術園區;新市區是指金州新區、保稅區、普灣新區;新區是指由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瓦房店市組成的渤海區域,由莊河、花園口經濟區、長海縣組成的黃海區域,普灣新區拓展區。擬將戶口遷移至我市的各類人員在申請落戶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各類戶口准入條件:

大連市戶口遷移基本規定和准入條件

1、擬將戶口遷移至我市的各類人員,落戶時均須具備與申請事由相符合的條件。

2、配偶系現役軍人的申請落戶人員,均按隨軍家屬落戶政策辦理。

3、配偶系我市常住戶口的申請落戶人員,均應在其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符合准入規定的引進人才,配偶系集體戶口且在我市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除外)。

4、已婚人員戶口遷移,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隨遷。

5、隨遷落戶的未婚子女不含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育有子女的。

6、經批准落戶的各類引進人才,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允許將戶口空掛在單位或單位註冊地所在派出所的集體戶口上;也可以落報在直系親屬家中。

7、在我市旅順口區、新市區常住戶口登記5年以上或符合落戶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條件的,遷入主城區時,可到合法穩定住所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區公安分局審批(常住戶口登記5年以上的除外);否則按主城區准入條件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8、由外市(含我市新區)遷入我市主城區、新市區已落報小城鎮戶口的人員,戶口遷移按相關准入條件辦理。

9、辦理落戶的復退轉軍人和申請家屬隨軍落戶的現役軍人必須是已登出入伍前常住戶口的。

10、在申請落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人員,一經發現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處罰;已落戶本市的由公安機關注銷其在本市常住戶口,回遷入地恢復戶口。

暫住人員落戶准入條件

一、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5年以上;實際居住滿5年

二、在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以上;實際居住滿1年

三、在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

四、申請落戶的合法穩定住所,須是已取得《大連市房地產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並實際在此居住的。

五、落戶主城區的須已辦理本市《居住證》(暫住證)滿5年,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5年(不在同一單位可連續累計,但用人單位和社保繳費單位須一致)。

六、落戶新市區的須已辦理本市《居住證》滿1年,有合法穩定職業並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

符合上述准入條件的暫住人員可到合法穩定住所的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受理,報分局審批後再由大連市人口結構辦核籤。

購房落戶准入條件

符合下列購買房屋條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產權資格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購房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自登記常住戶口之日起,所購房屋3年內不得交易、抵押):

(一) 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購買商品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70平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50平米。

(二)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購買存量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90平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70平米。

(三) 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新市區、旅順口區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50平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30平米。

(四)個人在新區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

購買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同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方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 在旅順口區購買房屋落戶(達到主城區落戶條件除外)的人員,其常住戶口5年內不得遷入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和高新技術園區。

(六)共同購房(購房時即為夫妻除外)、非本人出資購房的人員(直系親屬出資除外)不能辦理落戶。

(七)在同一區域內購買單套住宅和單套公建均未達到規定標準,但合計達到單套住宅落戶標準的准予辦理落戶(參與合計須同為商品房或同為存量房)。

(八)購買公建房落戶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符合上述准入條件的購房人員可到購房所屬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受理,報區、市、縣公安(分)局審批。

“三投靠”落戶准入條件

符合下列投靠條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無業人員,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主城區並結婚滿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市區並結婚滿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區(夫妻雙方均有職業符合上述無業人員“夫妻投靠”准入條件的,應當提交就業證明,並按無業人員“夫妻投靠”審批程式申請辦理);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戶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現役軍人等情況被投靠的祖(外祖父母)常住戶口在我市;

(三)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常住戶口在我市的監護人(其法定監護人僅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第二款規定的兄、姐);

(四)身邊無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請1名無業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戶口在主城區、新市區,其登記常住戶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滿130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週歲、單親母親滿60週歲;且投靠人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以外的城市無子女;

(六) 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戶口在新區,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滿130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週歲、單親母親滿60週歲;且投靠人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以外的城市無子女;

(七)投靠人申請落戶,被投靠人須有合法穩定住所且與本人戶口登記一致,否則不予辦理落戶;

(八)被投靠人因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而與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穩定住所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且無房屋權屬糾紛的,可視為有合法穩定住所。

符合上述准入條件的投靠人員可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由區、市、縣公安(分)局審批。

居民身份證辦理指南

一、 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年滿16週歲的中國公民,應本人攜帶《居民戶口簿》、原持有的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屬區、市、縣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指定地點辦理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在校學生需攜帶《在校學生身份確認單》,空掛戶口居民需攜帶實際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空掛戶口證明》,在外地居住的居民需提供暫住證或居住證。工本費20元。

二、 換領居民身份證。公民因證件有效期滿、戶口遷移、專案變更等原因辦理換髮居民身份證,應本人攜帶《居民戶口簿》、原持有的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屬區、市、縣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指定地點辦理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工本費20元。

三、 丟失、汙損補領身份證。公民原身份證丟失,身份證表面汙損不能辨認,晶片損壞,應本人攜帶《居民戶口簿》、個人書面申請、汙損毀壞證件,到戶口所屬區、市、縣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指定地點辦理丟失、汙損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工本費40元。

四、 收存收繳身份證。對公民因證件有效期滿、戶口遷移、專案變更、證件汙損損壞、定居國外(港澳臺)登出戶口、死亡登出戶口等應當收繳的情形,區、市、縣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應當收回公民持有的原身份證。

五、 辦理臨時身份證。公民辦理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後,證件尚未製作完成,急需使用身份證,需本人持《居民戶口簿》、《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戶口所屬區、市、縣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指定地點辦理臨時身份證。工本費10元,2個工作日完成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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