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戶籍准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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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大連市戶籍准入規定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設程序,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 [2011] 9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全省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通知》(遼政發 [2012] 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戶籍准入。

已經取得異國國籍或獲得異國長期居住資格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全市取消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性質劃分,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主城區是指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新市區是指金州新區、保稅區、普灣新區;新區是指由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瓦房店市組成的渤海區域,由莊河市、花園口經濟區、長海縣組成的黃海區域,普灣新區拓展區。

第五條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堅持“合理控制主城區,適度放開新市區,全面放開新區”的原則。我市戶籍准入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為基本條件。

第六條新區常住人口遷入主城區、新市區,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在新市區登記常住戶口5年以上(符合主城區登記常住戶口條件的不受5年限制)、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並實際居住的人員可以遷入主城區。

第八條按照本規定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已婚人員,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同時辦理戶口遷移,有職業的配偶及未婚子女應當同時辦理工作調動。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的年限,均指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時的連續年限。

第十條市及區市縣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戶籍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規定的執行工作。

第二章戶籍准入條件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實際居住、按規定申領居住證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5年,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5年以上;

(二)在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1年,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

(三)在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含境外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四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國家職業資格僅限於《大連市緊缺職業工種目錄》)或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

(二)與我市各類單位簽訂1年以上(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須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並參加社會保險(具有四級國家職業資格的須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須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

(三)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四級國家職業資格年齡可以適當收緊,高階人才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區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具有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歷或四級國家職業資格;

(二)與新區各類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並參加社會保險;

(三)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公務員(工作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經市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錄用,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二)經我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調入,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購買房屋條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產權資格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購房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自登記常住戶口之日起,所購房屋3年內不得交易、抵押):

(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購買商品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70平方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50平方米;

(二)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購買存量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90平方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70平方米;

(三)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新市區、旅順口區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50平方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30平方米;

(四)個人在新區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

購買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同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方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六條在旅順口區購買房屋落戶的人員(達到主城區落戶條件的除外),其常住戶口5年內不得遷入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投靠條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無業人員,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主城區並結婚滿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市區並結婚滿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區;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戶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現役軍人等情況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戶口在我市;

(三)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監護人常住戶口在我市;

(四)身邊無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請1名無業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戶口在主城區、新市區,其登記常住戶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滿130週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週歲、單親母親滿60週歲;

(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戶口在新區,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滿130週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週歲、單親母親滿60週歲。

投靠配偶的,其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投靠條件之一,且需要辦理工作調動的夫妻投靠人員,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地(引進人才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投靠的配偶符合引進人才登記常住戶口條件;

(二)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主城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結婚滿2年;

(三)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市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結婚滿1年;

(四)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投資納稅條件之一,且依法經營1年以上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個人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並註冊資金120萬元以上、年納稅8萬元以上;

(二)個人在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並註冊資金80萬元以上、年納稅5萬元以上。

第二十條遷入我市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銷售中心、國內特大型企業的銷售或研發中心,國內外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所辦的分校(所),其在我市工作且在本單位工作3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二條原系我市常住戶口的退學人員、退役運動員、刑滿釋放人員,可以在原戶籍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三條按政策規定可以回原戶籍地落戶的我市生源畢業生或出國迴歸人員,可以在原戶籍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四條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關落戶規定的復轉退伍軍人、隨軍家屬、軍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經市級以上組織部門批准調入我市的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六條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落戶的成建制遷入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辦法》(大政發 [2003] 6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外省市單位整體遷入及其職工落戶條件的通知》(大政發 [2004] 95號)、《大連市關於私人投資、購買商品房戶口遷入暫行辦法》(大政發 [2006] 57號)、《大連市引進人才落戶暫行規定》(大政發 [2011] 76號)等檔案以及《大連市調入、招收外地工人暫行規定》(大政辦發 [1996] 139號)、《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暫行規定》(大政發[2004] 75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重點工業園區和沿海經濟帶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大政發 [2007] 98號)等檔案中有關戶籍管理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實施辦法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