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戶口遷移辦理詳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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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

南京戶口遷移辦理詳細手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鎮,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2、《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77]140號)第二條:“凡要求從農村遷往市、鎮,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的,以及從一般農村遷往國營農場和蔬菜隊的,都必須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查實有關情況,一律報遷入地的市、縣公安局審批”。

辦事流程:申請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實際居住地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受理、稽核後報分局審批,或經分局稽核後報市局審批。

申請   派出所受理、稽核     分(縣)局審批或稽核      市局審 批

以下幾類戶口在市公安局戶政受理中心辦理:

一、幹部、工人調動戶口。憑省、市組織、人事、勞動、教育部門的調令,《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簽發《戶口準遷證》。

二、引進人才戶口。憑省、市人才服務中心或職業服務(介紹)中心《人才調動通知》或《引進專業技術人員通知書》、《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或《引進專業技術人員情況登記表》,簽發《戶口準遷證》。

三、錄用公務員戶口。憑省、市組織部門出具的《機關工作人員錄用通知書》或人事部門出具的《江蘇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簽發《戶口準遷證》。

四、復員幹部、轉業士官和退伍異地安置的義務兵戶口。憑市退伍安置辦公室的《接收異地入伍的軍隊復員幹部通知書》或《南京市復員退伍軍人戶口介紹信》、《接收外地入伍的轉業士官,退伍義務兵通知書》、結婚證、配偶戶口簿或父母戶口變遷的有關證明,簽發《戶口準遷證》。

五、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家屬子女戶口。憑人事部專家司或省人事廳介紹信、《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簽發《戶口準遷證》。

六、離休異地安置老幹部(含軍隊)及隨遷家屬子女戶口。憑省、市老幹部局或民政局(軍隊老幹部)批覆,《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簽發《戶口準遷證》。

七、因私出國回國人員恢復戶口。憑市局出入境管理處核發的恢復戶口通知單,簽發《戶口準遷證》。

八、港、澳、臺同胞和華僑回國(大陸)定居戶口。憑港、澳、臺同胞落戶通知書或省、市僑辦批覆、華僑回國定居證,簽發《戶口準遷證》。

九、整建制單位搬遷戶口。憑市政府批文、花名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簽發《戶口準遷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