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積分落戶9個積分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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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入戶是廣東省委、省政府貫徹中央和省戰略決策的重要舉措,指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核准分值達到一定值後即可申請落戶。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北京積分落戶9個積分指標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北京積分落戶9個積分指標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

指申請人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各類用人單位就業,且實際就業地在北京市內。

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年限計算,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具體年限從1998年7月1日起,以申請人在京正常累計繳納最多的險種月數除以12計算,不包括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中的補繳月數。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

該指標涉及住所的規劃用途均應為住宅類,且自有住所、租賃住所、單位宿舍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單位宿舍的產權應屬單位所有。本細則釋出之日(不含)前在單位宿舍、租賃住所的連續居住年限,以申請人同期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計算。本細則釋出之日(含)後的在京租賃住所資訊,以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為準。

連續居住自有住所或配偶自有住所累計滿一年的,按1分積;連續居住本人、配偶單位宿舍或租賃住所累計滿一年的,按0。5分積。申請人在每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的月數之和除以12,即為該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年限。同一時間自有住所、單位宿舍或租賃住所不重複計算積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於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以申請人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並優先計算自有住所積分。

(三)教育背景指標:

指經國家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及國(境)外學歷學位。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分別比照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指標的賦分規則,自畢業日期起往前扣除相應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積分。

(四)職住區域指標: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請人在本市城六區之外其他行政區自有住所居住的,每滿1年加2分;滿足上述條件且在本市城六區之外其他行政區工作的,每滿1年加3分。

上述情況分別累計12個月按滿1年確定積分,不足12個月不積分,最高加12分。就業地以申請人所在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行政區域判斷。在市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視為就業地在城六區。居住地以申請人自有住所所在行政區域判斷。申報本項指標的申請人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應在本市城六區之外其他行政區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落戶資格後應當在該自有住所落戶。

(五)創新創業指標:

1。在科技、文化領域獲得國家級、本市市級獎項的,可依據統一確定的專案和標準積分。(具體標準見附件3)

2。在科技、人社和文化領域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本市市級獎項的,或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世界級獎項的,可依據統一確定的條件和標準積分。

3。在近三年獲得股權類現金融資達到一定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於10%的申請人,可依據統一確定的條件和標準加分。

上述創新創業指標各項加分不累計。

(六)納稅指標:

1。自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前連續3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須每年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或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經營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在京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納稅額大於“0”。上述個人所得稅納稅額每1年在10萬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以稅款入庫日期為準。

2。涉稅違法行為:自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前連續5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被本市稅務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處以五十元及以上的罰款),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

年齡計算以個人身份證記錄為準。年齡計算時間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月1日。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週歲的,加20分;45週歲以上不超過46週歲的,加16分;46週歲以上不超過47週歲的,加12分;47週歲以上不超過48週歲的,加8分;48週歲以上不超過49週歲的,加4分。49週歲以上不加分。

(八)榮譽表彰指標

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道德模範或首都道德模範、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範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稱號的,可依據統一確定的專案和標準積分。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九)守法記錄指標

自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前連續5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是指以本市公安機關為行為主體,對各類違法行為做出的行政拘留處罰。處罰次數以市公安局記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