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戶口遷出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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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戶口的載體為戶籍(戶口簿),是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資訊的法律文書。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呼和浩特戶口遷出辦理指南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呼和浩特戶口遷出辦理指南

辦理條件

1、呼和浩特常住戶口人員因入學,畢業分配遷往市外的。

2、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養、幹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家屬隨軍、投資興業、購房、人才引進的。

3、大中專學生錄取、畢業(肄業、轉學)等原因申請遷出戶口的公民。

辦理材料

1、因入學,畢業分配遷往市外的:

(1)入學通知書

(2)錄取通知書

(3)畢業分配報到證

(4)《戶口簿》或集體戶口卡

(5)身份證

2、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養、幹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家屬隨軍、投資興業、購房、人才引進等需將戶口遷往市外的:

(1)遷入地公安機關發給的《戶口準遷證》

(2)《戶口簿》

(3)身份證

3、大中專學生錄取、畢業(肄業、轉學):

1、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

2、遷入地派出所准予遷入證明

辦理流程

一、公民申請由本市遷往市外的,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的戶口準遷證辦理遷出手續。全家一同遷出的',在簽發戶口遷移證的同時收繳戶口簿。

二、因升學遷往市外的中專以上院校學生,憑入學通知書開具戶口遷移證;遷往市外的中專以上院校畢業生,憑接收單位的就業證明開具戶口遷移證,也可直接遷回原籍。

三、參軍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時,戶口登記機關憑《入伍通知書》登出戶口,不予簽發戶口遷移證,不收繳居民身份證。

四、因假釋、緩刑、監外執行人員、被判處管制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申請遷出時,必須報原審判機關或旗縣區公安機關批准,方可辦理遷出手續。

五、對於公民在國(境)外定居或者已經取得外國國籍(長期居住權)但尚未登出戶口的,派出所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登出戶口通知書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確認件、本人所持有的外國護照、長期居住證(綠卡)等登出戶口。登出戶口時需提供本人書面申請、上述證明(證件)原件和影印件、外文的還需要翻譯件原件,按照出國定居登出戶口,不出具戶口遷移證,收回居民身份證,全戶登出的要收回戶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