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過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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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約時普遍採用的一種制約違約行為的責任方式。它有如下幾個特徵:
     一、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反合同的一攬子違約金,也可以僅就遲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約定單項違 約金。
     二、違約金的數額是預先確定的。它使對損失的補償變得簡便迅速,是守約方尋求彌補損失的捷徑。一旦有違約,不必具體計算損害範圍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採用賠償損失的方式在適用中遇到的舉證和計算損失數額的困難,節省了費用,還可避免訴訟程式的拖延。
     三、違約金的適用不完全以實際損害為前提,也不以損失大小為絕對的支付標準。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是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違約方都應當支付違約金。只是明顯不合理的或過分高於損失的,依當事人的請求可以減少。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支付與損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時也不宜過分懸殊。
     四、支付違約金不等於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如果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除非是專門對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
     對於違約金的增減問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說,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給對人造成的損失的,還應進行賠償,補足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如果違約金的數額過分高於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可予以適當減少。即低了要補,過高的才減。它體現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和公平原則當然,違約金是否增減需由當事人提出請求,不提出的,法院和仲裁機構不要主動干預。

違約金過分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