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病假被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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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員工請病假被除名

    王某1985年到某建材公司工作,工作後一直遵守紀律且經常或公司的先進個人等榮譽。1999年年,王某因腰肌勞損,經常請假上醫院。2000年5月的某天,王某腰疼難忍,並拌有低燒,經醫院檢查,建議王某休息20天,王某便向單位請假,此時,單位正處於銷售旺季,難以找人替代王某的崗位,便以王某的工作輕鬆,帶病上班不要緊為由不予批假。王某腰疼難當,在單位 未批准的情況下回家休息,休息20天后,因腰痛難忍,醫院建議再休息10天,王某再次向單位請假,單位警告王某,若再不來上班,單位要將其除名。王某認為自己確實是有病,理應休息,便未聽從單位的.警告,繼續在家休息。10天后王某到單位上班,單位稱其曠工累積超過15天,已被除名。

    〖評析〗

    本案的焦點是王某是否構成無故曠工。王某因腰肌勞損,醫生建議休息而要求請假,對此單位應重視王某的患病客觀情況,同意其休息。單位強令王某上班是不妥的。而王某在單位不批假的情況下不來上班,也是基於換病的事實,具有不來上班的正當理由,不屬於無故曠工,因此單位認定臺王某無故曠工是不恰當的。如果單位設有調解委員會,王某可以要求單位的調解委員會解決,沒有或調解不了的,應在知道自己被除名之日起60天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並注意收集勞動合同書、醫院病歷、疾病證明、除名通知書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