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違約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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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違約指的是什麼

雙方違約指的是什麼?

雙方違約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違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雙方違約概念有一個發展,演變的過程。雙方違約同過失相抵之間存在密切聯絡,經常發生重合的情形,以致於人們經常將二者等同,混合使用。因此,討論雙方違約必須 將其與過失相抵制度聯絡起來。過失相抵,又稱混合過錯,是指就損害的發生,權利人存在過失時,法官可以按比例將損害在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分攤以減輕或免除義務人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

在中國的民事立法中,對雙方違約或過失相抵問題早就有相 應的規定,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原《經濟合同法》笫二十九條笫一款後項規定,“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則是按混合過錯,過失相抵的模式進行的法律規制。《合同法》笫一百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規定與《民法通 則》第一百一十三條基本相同。從文意解釋及合同法採用嚴格責任歸責原則的體系解釋規則看,《合同法》的第一百二十條是直接針對雙方違約所作出的規定,相關 立法解釋和學理解釋也都是一致認為,它是對”雙方違約“的規定。

雙方違約怎麼處理?

所謂雙方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各自違反合同義務,各自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債務人交付的貨物有輕微瑕疵,而債權人也構成了受領遲延,此時,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成為違約行為的主體。

在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應按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一般不嚴格區分故意或過失,即過錯程度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意義不大,但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如要承擔民事責任,就要考慮雙方過錯的大小。此時,過錯的程度就變得非常重要。

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是,合同的當事人行使法律賦予的抗辯權,屬於適法的情形,不能被納入雙方違約的範疇。比如,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承攬人違約的情形下,定作人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這種情況將其認定為雙方違約,顯然是在濫用雙方違約制度。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是因對方違約而正當行使抗辯權的,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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