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簽訂合同要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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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畢業季,大量應屆生即將走出校門、進入職場。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試用期間有哪些注意事項?南京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案審科負責人金浩,為記者剖析了近期發生在畢業生身上的典型案例。

職場簽訂合同要當心

 簽訂空白勞動合同“被填空”,月薪縮水一半

[案例] 今年3月,南京一所“211”高校應屆畢業生小莫應聘到一家軟體公司上班,雙方口頭約定月薪6000多元。拿到勞動合同的時候,小莫發現合同上並沒有寫明崗位和工資,但還是在這份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可幾個月來,他每月工資只有3000多元。小莫找到人事部門屢次協調未果,最終公司讓他馬上走人。小莫要求公司支付當初承諾的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公司拿出了與小莫簽訂的勞動合同,與當初不同的是,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來的勞動報酬處已寫上3000多元。

[點評] 像小莫這樣遭遇勞動合同“被填空”的人並不少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合同文字保留一些空白處,可根據單位的意願隨意更改,這都為勞動者日後維權埋下隱患。如果小莫想要證明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弄虛作假,就得找到相應證據,但現實中很難取證。因此,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檢視合同文字內容是否完整,是否加蓋單位公章,起止日期是否明確等等,發現空白勞動合同,要勇敢地向用人單位提出自己的疑問,不要貿然簽字,以免被用人單位鑽空子。

 故意拉長試用期,職場新人無社保

[案例] 去年10月,南京某職業技術學院應屆生小鄒進入一家網站工作,至今試用期已超過大半年。儘管小鄒做的工作與正式員工無異,但公司每月只發給他1400多元工資。本以為轉正後工資會有所提高,但小鄒得知,他還要經過3個月試用期才能轉正,而且轉正後公司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點評] 小鄒的試用期已超過最長期限6個月,如果單位沒有提出任何不能轉正的理由,就明顯違反試用期相關規定,小鄒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由於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即使在試用期,單位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

需要提醒的是,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防止優秀員工跳槽,收取3萬元服務期押金

[案例] 小柳是南京一所本二院校大學生,去年畢業後她進入一家民營企業工作,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小柳被安排到核心業務部門擔任技術人員。為了防止優秀員工流失,該公司收取了小柳3萬元的服務期押金,並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滿前小柳無權要求公司退還押金。今年5月,小柳辭職向公司索要3萬元押金遭拒,便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該部門支援了小柳的申訴請求。

[點評]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面對用人單位以招聘為名收取費用時,畢業生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上當受騙。比如,用人單位收取入職押金、服務期押金以及筆試、面試費用的時候,不妨多留一個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