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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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規範

(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簡稱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簡稱註冊會計師法).

(2)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併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並經國務院批准釋出,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如國務院釋出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3)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會計部門規章是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式,由財政部制定,並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佈的制度辦法,如以財政部第26號部長令簽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以財政部第33號部長令簽發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會計規範性檔案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併發布的制度辦法,如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的38項具體準則及應用指南,《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以及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釋出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4)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許可權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佈.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稽核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四) 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單位內部會計工作管理的責任主體是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會計核算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對會計核算的原則、會計資料基本要求以及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產清查、會計檔案管理等作出了統一規定。

1、會計資訊質量要求包括:真實性要求、相關性要求、明晰性要求、可比性要求、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要求、重要性要求、謹慎性要求、及時性要求。

2、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包括:

(1)依法建立賬冊

(2)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3)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4)明確會計核算內容

(5)正確採用會計處理方法

(6)以公曆年度為會計年度。我國規定的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號止。

(7)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8)會計電算化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9)正確使用會計文字記錄。我國境內所有單位會計記錄文字都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3、會計憑證(詳見《會計基礎》)

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單 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採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物件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物件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排程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 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式應當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1)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